(七)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
(八)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
(九)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嚴重失實、雷同的安全評價報告的;
(十)定期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十一)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
(十二)拒絕、阻礙安全監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十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的;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甲級資質證書申請未盡事宜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22號《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所稱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國家職業資格,專門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原黑龍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5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
2、申請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應提供材料清單
3、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劃分標準
4、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對照表
附件: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doc
申請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應提供材料清單.doc
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劃分標準.doc
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對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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