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標準化咨詢評審的基本要求
第七條 咨詢評審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標準化咨詢評審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咨詢評審的事項,并對做出的咨詢評審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咨詢評審機構開展咨詢評審時,應當與委托方簽訂企業標準化咨詢評審技術服務合同,明確咨詢評價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標準化評審咨詢機構可同時承擔咨詢與評審服務,但對同一家危險化學品企業,則實行評審與咨詢相分離的原則。
第十條 咨詢評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咨詢評審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壟斷或變相壟斷市場;
(二)偽造、轉讓或者租借標準化認定資格;
(三)轉包標準化咨詢評審項目;
(四)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標準化咨詢評審報告;
(五)擅自更改、簡化咨詢評審程序和相關內容;
(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標準化咨詢評審活動;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咨詢評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咨詢評審過程控制體系和質量控制體系。咨詢評審過程控制記錄、被咨詢評審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咨詢評審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定期開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咨詢評價活動。
第十三條 咨詢評審機構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所列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資格。
第十四條 咨詢評審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定期報告服務開展情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推動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做出突出貢獻的咨詢評審機構給予通報表彰,對工作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咨詢評審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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