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特點,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防御措施。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的危害程度,可以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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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Q定停產、停工、停課;
?。ㄈ┙M織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ㄋ模κ称?、飲用水、燃料、藥品等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
(五)依法臨時征用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和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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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氣象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實施應急搶救方案,并及時將災情報告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
第三十四條 重大氣象災害發生后,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立即會同國土資源、農林、水利、民政、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對氣象災害的影響程度進行調查評估,對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氣象災害災情調查和評估工作,為調查評估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探測和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聞媒體在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時擅自修改內容,或者未注明發布時間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未按要求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諝庀鬄暮Ψ烙巹澔蛘邭庀鬄暮鳖A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關職責的;
?。ǘ┎患皶r提供防御氣象災害所需的氣象和水情、旱情、災情等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因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氣象災害信息的;
?。ㄋ模┢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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