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各類場所、設施、建(構)筑物的產權(或者授權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和環境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涉及范圍較廣、容易引發重特大安全事故、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或者停用,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相關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按照“單位主體、部門監管、社會監督、公眾參與” 的原則,落實“屬地負責、部門管理”工作責任。
第二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檔監控、整改效果評價、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等制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定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個體經營戶對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隱患整改負責。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監管。
發改、經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國土、住建、交通、水利、農林、商務、文廣新、衛生、體育、環保、旅游、糧食、國資、工商、質監、氣象等部門以及電力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監管領域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有監督管理、日常跟蹤和協調指導責任。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同級其他職能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與指導。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政府主要領導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各分管領導對分管領域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的突出問題,組織專項工作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章?? 事故隱患的發現與認定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隱患檔案,并實施監控和治理。
化工生產、冶金、非煤礦山、建筑施工、交通運輸、人員密集場所等高危行業(領域)的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事故隱患月度自查、季度專家排查、重要部位必查和排查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其他單位組織事故隱患全面排查每年不少于2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及時書面報送當地有關監管部門。
第九條? 各級政府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組織安全檢查活動,及時發現各類事故隱患,督促和指導相關責任單位及時整改;對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的,必須落實監管和監護責任;發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移交并記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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