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依法處置突發事件,規范政府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物資、場所工作,提高應急救援保障能力,控制、減輕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為應對突發事件而應急征用單位或者個人物資、場所的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物資、場所,包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交通工具、工程機具、醫療衛生資源、藥品、醫療器械、食品、能源、房屋、場地等物資、場所。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物資、場所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物資、場所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物資、場所的應急征用工作。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應急征用決定,履行應急征用義務,配合政府應急征用措施。
第七條 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物資、場所工作,堅持統一領導、統籌計劃、就近征用、便于調運、保證質量、均衡負擔、合理補償的原則。
第八條 政府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負責應急征用物資、場所發生前被征用物資、場所原始狀態的評估,其過程由監察部門負責監督。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物資、場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征用:
?。ㄒ唬┪镔Y老化、陳舊、嚴重損壞,不適應應急救援需要的;
(二)工程機械、運輸工具權屬單位或者個人已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宜征用的。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做好各類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物資、場所的調查,建立預備征用物資、場所檔案,制定物資、場所應急征用計劃。
制定物資、場所應急征用計劃應當確保被征用物資、場所的數量和質量,并兼顧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和生活。
負責征用的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應急征用計劃中涉及的被征用物資、場所的權屬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列入應急征用計劃單位或者個人的物資、場所使用及權屬狀況,并及時更新物資、場所應急征用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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