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河北省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是指建設項目設立(審批、核準、備案)前的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許可的,不得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實施細則分級負責實施。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1、省政府審批(核準、備案)的;
2、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3、跨設區市的;
4、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管理企業的;
5、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
(二)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1、市政府審批(核準、備案)的;
2、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3、跨縣(市、區)的;
4、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管理企業的;
5、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
(三)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之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工作,設區市和縣(市、區)負責管理的工作,接受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門實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門不得將其接受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
河北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雄安新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
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
河北省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辦法(試行)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河北省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河北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定
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