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救護隊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有效證書復印件),救護隊隊員培訓考核的情況;
(七) 礦山救護隊的資產、主要裝備清單、訓練場地及設施的情況;
(八) 為救護隊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和人身傷害保險的有關證明材料;
(九) 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復確認的質量標準化等級。
第十條資質認定機關收到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及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三)申請單位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四)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決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經資質認定機關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決定頒發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領取資質證書;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礦山救護隊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資質認定機關提出資質晉級申請;經資質認定機關審查同意的,可以逐級晉級:
(一) 取得資質證書2年以上的;
(二) 圓滿完成各項應急救援工作的;
(三) 取得資質證書后,加強日常礦山救護管理,及時更新和補充救護裝備,改善礦山救護演習訓練設施,達到晉升資質等級條件的。
第十三條資質證書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資質證書由資質認定機關統一印制和編號。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申請書、資質證書、晉級申請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文書由資質認定機關規定統一格式。
第十四條礦山救護隊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認定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和資質證書副本。申請延期的礦山救護隊符合下列條件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資質認定機關予以辦理延期手續:
(一)日常管理嚴格,能夠勝任相應資質職能的;
(二)接受資質認定機關及其礦山救援指揮機構監督檢查的;
(三)未發生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礦山救護隊員傷亡事故的。
第十五條礦山救護隊的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業務范圍和地址等其中之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資質認定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未經資質認定機關予以變更的,不得從事礦山救援技術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任何人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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