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監督員的權力
第十二條 有權進入各類所有制煤炭工業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對隱患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和作業場所,責令有關部門和作業單位進行整改,直至下達停產指令。
第十三條 有權對煤炭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違章指揮、違章企業、違反勞動紀律人員提出經濟、行政處罰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有權參加煤炭工業企業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有權向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直至煤炭工業部報告煤炭工業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和存在問題。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建議予以表彰、獎勵;對不重視安全生產、造成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建議進行處分,直至提交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安全監督員的管理
第十六條 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為專職,也可兼職。聘任期內,其原級別、人事關系、工資待遇等不變。
第十七條 煤炭工業部不定期組織聘任的安全監督員進行全國煤礦安全檢查、技術咨詢、學術研討和調查研究等活動。
第十八條 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持煤炭工業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證”上崗工作。所在單位要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九條 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應盡職盡責,廉潔奉公。對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的嚴肅查處,并取消其安全監督員資格。
第二十條 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聘任期為三年,任職期滿,經考核勝任者,可繼續聘任;因工作調離、退休及其它原因不適應繼續擔任部安全監督員者可由原推薦單位提出解聘意見,報煤炭工業部批準解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行。原煤炭工業部[1987]煤安字第778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工作規程》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煤炭工業部安全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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