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專家組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提出審查的書面意見。?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意見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經安全審查未通過的;?
(二)未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的;?
(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對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或重大變更設計的。?
第四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施工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應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二)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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