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八條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和專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設立的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第九條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甘肅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特別要求的。?
第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并對出具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概括;?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指標;?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建設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六)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性;?
(七)安全對策與建議。?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五、六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一式3份);?
(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一式5份);?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一式5份);?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實地核查。?
專家組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對建設項目安全可*性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專家組審查的書面意見。?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意見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決定,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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