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和完善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
(六)根據授權或委托依法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依法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同時承擔本部門法定職責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管 (管理)職責 (見附件)。
第四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對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和考核,并予以通報。
第十一條 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作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每半年向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主要負責人每年應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
第十二條 對事故多發、事故死亡人數上升、超過控制目標進度、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部署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在限期內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依法進行查處、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地區或行業領域,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委托其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有關部門或下一級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舉報平臺。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在應急救援、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年01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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