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信息的處置
(一)事故信息處置的原則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處置,應當遵行“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事故信息的接報、報送、跟蹤和調度處置工作;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較大以上事故信息的接報、報送、跟蹤和調度處置工作。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協調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處置工作。
(二)事故信息處置的程序
省安監局接到事故信息后,除按規定立即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政府等報送事故信息外,要及時核實事故信息要素,跟蹤調度事故的搶救進展情況。接到較大以上事故信息,要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并根據其指示批示要求、事故等級和調度值班的制度規定,通知有關部門或有關業務處室負責人。
四、事故現場處置
(一)重大及以上事故
重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后,省安監局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有關業務處室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
(二)較大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的較大事故發生后,省安監局和相關部門分管負責人或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應趕赴現場。
(三)較大涉險事故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較大涉險事故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發生后,省安監局和相關部門的有關業務處室負責人應根據領導要求趕赴現場或派員趕赴現場。
(四)道路交通、火災、水上交通、漁業船舶、建筑施工、特種設備、農業機械、民航等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事故、較大涉險事故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行業安全管理部門有關領導或業務處室負責人必須趕赴現場;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省安監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也應趕赴現場。上級領導對事故處置有批示的按領導批示辦理。
(五)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特別重大事故報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較大事故由省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一般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未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5、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6、較大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縣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涉及不同縣以上兩個地方責任事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兩地政府派人參加。
7、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事故調查報告應報有事故處理權限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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