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標準起草完成后,應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送審材料及時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第四章 審 查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范性、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條 經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標準,在衛生部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并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完善,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專業分委員會負責對標準科學性、實用性審查。審查標準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
專業分委員會應當編寫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專業分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專業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標準再次進行會審或者函審。
第二十五條 專業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由專業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后,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標準草案,應當經審評委員會技術總師簽署審議意見。
審議未通過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后再審的,秘書處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后,再次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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