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海上交通安全規則
發 文 號:惠府〔2009〕180號
發布單位: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9-11-26
實施日期:2009-11-26
第六十五條 在遇險現場附近的船舶、設施和人員,應當服從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參加搜救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當及時向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報告搜救動態和搜救結果。
第六十六條 相關的醫療機構應服從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協調和指揮,提供海上緊急醫療救援,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六十七條 發生重大遇險事故需要相鄰地方政府共同實施搜救的,由市政府與相鄰地方政府聯系協商。
第六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做好海上救助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 發生海上交通事故時,船舶、設施及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海事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在漁港海域內的,應及時向海洋與漁業部門報告。
第七十條 海事部門負責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但發生于漁船單方或漁船與漁船間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
海事部門應及時向海洋與漁業部門通報漁船與運輸船舶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情況。
第七十一條 海事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等調查機關可責令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船舶、設施駛抵指定的地點接受調查處理,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當事船舶、設施未經調查機關同意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地點。
第七章 罰 則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則的,由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四條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是指海上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可移動裝置。
(二)設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種固定或浮動建筑、裝置和固定平臺。
?。ㄈ┛痛?,指核定載客12人及以上的船舶。
(四)高速船,指設計靜水時速在沿海海域為25海里及以上的船。
?。ㄎ澹氖潞I下糜巍⒂^光、娛樂等活動的船舶,指核定載人12人以下,用于公眾海上旅游、觀光或者娛樂等活動的船舶。
(六)危險貨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載運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
(七)休閑漁業,指以休閑娛樂為目的,利用漁船和漁場,提供參觀、體驗漁業生產和漁民生活等服務的商業經營行為。
第七十六條 漁港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則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漁港水域主要包括惠東縣港口、鹽洲、稔山,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澳頭、霞涌、三門漁港所劃定港界內水域部分。
第七十七條 海上錨地、休閑漁業區另行公布。
第七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規則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