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發 文 號:京建法〔2008〕138號
發布單位: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8-03-16
實施日期:2008-05-01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建委應當制定施工合同的歸檔、調閱、保管、銷毀等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中的業績認定,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依據。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縣建委在監督檢查和表彰評優時,應當以備案施工合同及履行情況為依據。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區縣建委可以責令改正,依據施工合同動態監督管理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發包人、承包人未依法訂立書面施工合同的;
(二)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施工合同備案的;
(三)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施工合同變更、解除以及項目經理變更備案、施工合同核銷手續的;
(四)發包人、承包人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和設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員的;
(五)承包人未按規定報送施工合同履行數據或者報送虛假施工合同履行數據的;
(六)對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未及時履行書面確認手續的;
(七)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未及時確認變更的工程價款,或者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未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的;
(八)發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者結算價款,未與承包人協商達成延期支付協議并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的;
(九)發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可以限制招標或者承攬新的工程。
(一)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
(二)因拖欠工程價款或者民工工資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限制招標或者承攬新工程的。
第四十五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企業資質動態監管。
第四十六條 市和區縣建委工作人員對施工合同備案信息和施工合同履行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市和區縣建委工作人員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備案,或者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查處的,由市和區縣建委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