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三十四條 企業不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違反本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三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未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未按規定存儲、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實行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帶班值班制度的。
第三十八條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未按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投資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投資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等公益性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訂】【…
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飲用水水源地保…
湖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湖北省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消防條例
湖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