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同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資金申請報告做出批復,并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將批復意見聯合下達給申報單位。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是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貼息計劃的依據。批復文件可單獨辦理,也可集中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建設資金到位等情況,可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資金計劃。
第二十一條 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
第二十二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后,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是煤礦安全改造項目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有關煤礦企業要按照國債項目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項目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煤礦企業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對國家補貼資金使用的稽察、檢查和審計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和項目備案文件,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和國家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管。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要專款專用,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條 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要嚴格按照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招標內容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開展招標工作。
其他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也要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招標工作。
第二十七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工程監理單位受煤礦安全改造項目法人委托,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業務,對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的投資、工期和質量等實行全過程監理。
第二十八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實行定期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向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應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項目進度情況、存在的問題、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處理意見等內容的項目進展情況報告,抄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
第二十九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不能按計劃完成的,煤礦企業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加快完成計劃的措施。項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計劃完成的,經專家評估論證,煤礦企業可提出調整建議上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請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后,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2026年第一批典型執法案例(非煤礦山)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辦法
關于扎實做好春節和全國兩會期間礦山…
全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干部教育培訓師…
金屬非金屬礦山智能化建設指南(2025…
礦山智能化建設相關激勵政策
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摸底調研工…
2025年第四批典型執法案例(非煤礦山)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廢止】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