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煤礦企業安全改造規劃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二)項目備案文件;
(三)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
(四)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改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初審后,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報送煤礦安全改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對申報材料不齊備的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應通知申報單位在要求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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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項目審核與批復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審查資金申請報告時,可根據需要委托有關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受委托的機構和專家應與項目無經濟利益關系,遵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地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九條 對于單個項目擬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數額超過3000萬元的,項目單位應報送初步設計概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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