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管理
(十一)地下礦山企業應建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管理制度,設置專門人員進行管理維護。要根據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情況,及時補充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十二)地下礦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通風工、區隊長、班組長、當班安全員等應攜帶便攜式檢測儀器,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AQ2013-2008)的有關規定,對井下有毒有害氣體進行隨機檢測,對風速、風質等進行定期測定,發現和監測監控系統顯示數值不一致時,應及時進行調校。
(十三)地下礦山企業應加強培訓,確保入井人員熟悉各種災害情況的避災路線,并能正確使用安全避險設施。
(十四)地下礦山企業每年應開展一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應急演練,并建立應急演練檔案。
(十五)地下礦山企業每年應將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和運行情況,向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四、監督檢查
(十六)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礦山企業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作為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并將其納入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定期進行檢查。
(十七)地下礦山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依法依規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十八)新建地下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篇設計應包括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有關內容,無本規定要求內容的,負責組織安全專篇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予以審查批復。
(十九)新建地下礦山建設項目自規定要求期限開始,沒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有關內容建設的,負責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予以通過驗收和批復。
五、附則
(二十)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二十一)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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