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為了防止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工程項目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理指揮部要對存在重大危險源或使用化學有毒物質、易燃易爆物品,以及重大或危險施工作業等危險環境,制定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預案,落實危險源隔離、消防設施、安全技術措施等有效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預防和人員搶救體系。除防洪、防火、防觸電等專項事故預防措施外,各電力建設工程還需根據工程現場的具體情況,對以下危險點制定安全生產事故預案:
電網建設方面主要有:組塔、架線、高坡施工、變電設備吊裝、變電高空作業等。
水電建設方面主要有:洞挖及塌方、山體滑坡、高邊坡落物、爆破及火工器材管理、施工區內運輸等。
火電建設方面主要有:大件吊裝、高空作業、交叉作業等。
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后,公司參與事故調查,或接受委托組織事故調查。事故調查處理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客觀、公正、準確、及時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并對事故發生單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處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公司工程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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