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安全監察工作,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與財產,確保煤炭、電力安全生產與設備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安全工作必須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煤炭、電力工業生產的特點,建成自上而下的完整的強有力的安全監察體系,對生產建設全過程進行安全監察和管理。
第3條 本規定適用于煤炭、電力行業各生產、基建企業。
第二章 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職權
第4條 各總公司、網局、省局的安全監察機構同時是能源部的派出機構。各總公司、網局、省局必須建立和完善本系統的安全監察機構,并向其下屬企業逐級派出安全監察機構。
第5條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由所在企業行政正職主管,同時在安全監察業務上接受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的指導。
第6條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的人員配備,必須適應安全監察工作的需要,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干部。
第7條 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一)參加制定本企業的長遠安全規劃和計劃。
(二)對所在部門和所屬企業,在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專業規程、作業規程及有關安全規章制度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安全設施、設備、裝置和儀器儀表的使用及工程質量、設備質量與有關安全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與參加安全大檢查,調查重大不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有關領導和部門及時解決。
(五)調查處理事故,查明原因、確定事故責任者,督促制定與落實防范措施,并按期將查處結果上報。負責統計分析事故,研究事故趨勢,提出改進工作意見。
(六)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發生重大、特大事故后,應立即逐級上報。
(七)掌握或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和反事故措施經費的提取與使用,并檢查上述兩項工程的完成情況。
(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九)開展安全目標管理,對工程質量、產品質量、質量達標和企業評優升級等工作,參加審核、考評,安全評價具有否決權。
(十)與群眾團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搞好專業監察和群眾監督。
(十一)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有關安全方面的設計、投產驗收。
(十二)表揚和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處罰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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