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開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公開電力監管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
????(二) 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三) 新聞發布會;
????(四) 政策法規文件匯編;
????(五) 其他方便獲取信息的方式。重大電力監管信息應當通過新聞發言人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公開電力監管信息,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申請提供有關電力監管信息的,可以采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對于要求提供電力監管信息的申請,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可以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復。答復不予提供有關信息的,應當告知理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對派出機構實施電力監管信息公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電力監管機構建立電力監管信息公開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電力監管信息公開的工作程序、職責分工和責任。
????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公開有關電力監管信息的;
????(二) 公開的電力監管信息不完整、不真實的;
????(三) 未及時更新已公開的有關電力監管信息的;
????(四) 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五) 違反規定擅自公開有關信息的;
????(六) 違反規定收費的。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電力監管機構沒有履行電力監管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區域監管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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