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電網的無功補償實行分層分區、就地平衡的原則。調度機構負責電網無功的平衡和調整,必要時制定改進措施,由電網企業和電網使用者組織實施。調度機構按照調度管轄范圍分級負責電網各級電壓的調整、控制和管理。接入電網運行的發電廠、變電站等應當按照調度機構確定的電壓運行范圍進行調節。
第四十二條 調度機構在電網出現有功功率不能滿足需求、超穩定極限、電力系統故障、持續的頻率降低或者電壓超下限、備用容量不足等情況時,可以按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事故限電序位表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的限電序位表進行限電操作。電網使用者應當按照負荷控制方案在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的指導下實施負荷控制。
第四十三條 發生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緊急情況時,調度機構值班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和防止事故擴大。必要時,可以根據電力市場運營規則,通過調整系統運行方式等手段對電力市場實施干預,并按照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 調度機構負責電網的高頻切機、低頻自啟動機組容量的管理,統一編制自動低頻、低壓減負荷方案并組織實施,定期進行系統實測。
第四十五條 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等二次系統設備的運行維護、統計分析、整定配合,按照所在電網的調度管理規程和現場運行管理規程進行。
第四十六條 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訂和完善電網反事故措施、系統黑啟動方案、系統應急機制和反事故預案。
電網使用者應當按照電網穩定運行要求編制反事故預案,并網發電廠應當制訂全廠停電事故處理預案,并報調度機構備案。
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應當按照設備產權和運行維護責任劃分,落實反事故措施。
調度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聯合反事故演習,電網企業和電網使用者應當按照要求參加聯合反事故演習。
第四十七條 電網企業和電網使用者應當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技術監督工作,提高安全運行水平。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地(市)級以下調度機構及其調度管轄范圍內的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和相關單位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電網使用者是指通過電網完成電力生產和消費的單位,包括發電企業(含自備發電廠)、主網直供用戶等。
本規則所稱主網直供用戶是指與省(直轄市、自治區)級以上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的用戶或者通過電網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的用戶。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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