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工業生產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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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建立。
32.4 各地區、專業公司應根據需要設置必要的事故應急處理設施。
第十一章 職工權力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本規定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和本崗位操作規程,積極主動消除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勞動安全生工作的建議,對漠視職工安全健康的領導,有權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四條 職工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令,并可越級報告,任何領導不得打擊報復。對于違章操作,任何人均可監督制止,并報告上級采取緊急防范措施。
第十二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海洋石油企業的任何人違反本規定,都應追究責任,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行政處分。觸及刑法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36.1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進行決策,對生產或人員造成危害的;
36.2 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的;
36.3 不按有關設備管理規定組織檢查維修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36.4 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
37.1 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37.2 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7.3 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
37.4 對批評或制止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八條 對嚴懲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除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停產整頓,直至封閉。
第三九條 凡在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地區、專業公司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39.1 完成勞動安全衛生考核指標或實行勞動安全衛生目標管理有成效的;
39.2 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有成績的;
39.3 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有成績的。
39.4 在實際工作中及時發現或報告險情、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妥善處理或積極搶救,使生命財產免受或少受損失的;
39.5 檢舉、揭發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及規定有成績的。
凡符合第三十九條內容有突出事跡和成績者,統一報總公司審批后,給予表揚和獎勵。獎金來源由地區、專業公司獎金總額中列支。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有關術語解釋:
40.1 生產──泛指與工業生產有關的活動,包括科研、設計、建造、安裝、生產作業等活動;
40.2 安全管理機構──泛指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包括現行的技安環保部、安全科、安全環保科等;
40.3 傷亡事故──系指在工業生產過程中人員傷害、死亡和急性中毒;
40.4 自營作業者──在自營作業合同中規定的或行政指定的作業者;
40.5 總承包者──在合同中規定的或行政指定的總承包者。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各地區、專業公司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1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