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印度博帕爾事故發生后,我國各級化工部門和光氣生產企業都做了大量工作,多數企業在管理上和裝置水平上都有了提高,但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的安全生產(以下簡稱為光氣安全生產)仍存在不少問題。為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光氣安全生產,特作如下決定。
一、各級化部門及光氣生產企業的領導必須對光氣生產安全高度重視。要立足于不發生波及周圍企業和居民群眾的大事故,一定要把光氣及光氣化的生產裝置改造達到安全可靠。
二、從綜合防范入手,在組織、管理、教育和技術上,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工人在生產和檢修活動中不發生光氣中毒事件。
三、有光氣化產品的生產企業,在安排技術改造時,必須優先安排光氣生產中急需消除的隱患和急待解決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四、在組織光氣化產品生產時,必須嚴格遵守《光氣生產安全技術規定》和《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中的各項要求。
五、加強光氣化生產的職工技術培訓。凡是從事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的人員,必須經過系統培訓,懂得生產原理,設備結構,安全生產要點,生產過程的危害性,預防事故和發生不正常工況時緊急處理的方法,以及發生事故時的自身防護和搶救知識。經考試合格,方可項崗。嚴禁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合格者項崗。否則,由此發生事故的一切責任,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管理部門的領導負責。
六、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的生產裝置和工藝管道與操作間隔離。周圍居民人數不符合《暫行規定》要求時,應對反應、貯存設備采取分組密門,保持負壓。敞開式廠房應制定計劃逐步采取遠距離操作。并應有一旦發生泄漏時的緊急處理設施,確保泄漏的有毒氣體不擴散到車間裝置范圍以外。
七、光氣和光氣化產品生產車間的廠房,必須按《化工企業勞動環境有害因素監測工作管理辦法》進行測定,超標應及時進行檢修或技術改造,以消除泄漏。
八、為保證正確掌握操作環境的空氣中光氣濃度,各光氣化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安裝光氣檢測報警儀,并使職工懂得報警儀的使用方法、原理,以便及時發現泄漏,及時處理,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九、設備要定期檢修,受壓容器應按《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進行檢查,反應容器檢查時要消滅“死角”,不得超期不檢。在用的壓力容器情況不清的和已知不合格的要停止使用,并立即安排檢測,修復或更換。
十、光氣化產生裝置存在的隱患要及時消除,本廠確有困難的應及時報告當地主管部門,凡危及安全或未作出安排的要停止生產。否則,由此而發生的重大事故,企業未報告由企業負責;企業已報告,主管部門未決策,由主管部門領導負責。
十一、發生重大事故時,必須按化工部《關于急性光氣中毒搶救應急措施的規定》進行處理。工廠內部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搶救應急演習。企業內部第一次演習,可于1989年初開始進行。企業平時應將本廠不安全因素和急救方法向當地政府、衛生部門和防化兵等有關單位以及周圍居民進行詳細匯報或介紹。
十二、有光氣化產品的企業,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的要求,現已投產的企業,執行此項要求有困難的,必須加強裝備的安全可靠性措施,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以保證不發生社會災害性事故。如有發生,應即書面報告當地政府,要求當地政府在規劃中明確不能再建設居民住宅、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及文教衛生設施,從外部予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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