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鍋爐水位事故
2.1 鍋爐滿水現象:
2.1.1 水位報警發出水位高信號,汽包就地水位計及低地水位表高于正常水位。
2.1.2 蒸汽含鹽量增大。
2.1.3 給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2.1.4 過熱蒸汽溫度急劇下降,主蒸汽管道法蘭處有汽水冒出,蒸汽管道內發生水沖擊。
2.2 滿水的原因:
2.2.1 運行人員疏忽大意,對水位監視不嚴,誤判斷致使操作錯誤。
2.2.2 水位計、蒸汽流量表或給水流量表指示不正確或失靈,使運行人員誤判斷。
2.2.3 給水自動調節裝置失靈或給水調節門有故障,發現后處理不及時。
2.2.4 外界或鍋爐燃燒發生故障而未及時調整水位。
2.2.5 鍋爐負荷增加太快。
2.2.6 給水壓力突然升高。
2.3 鍋爐滿水的處理措施:
2.3.1 當汽包水位計超過50mm時,應將給水自動調節改為手動操作,關小給水門,減少給水流量。
2.3.2 若水位超過100mm時,應開啟事故放水門,進行放水。
2.3.3 注意保持汽溫,根據汽溫下降情況,應及時關小減溫水門;汽溫若急劇下降到480℃時,開啟過熱器及主汽門前疏水,并通知廠調度。
2.3.4 若水位無明顯下降,應檢查給水系統閥門是否有故障,事故放水門是否打開,必要時應包就地水位計和各低地水位計指示的正確性,加強對汽包水位的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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