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危險品庫安全檢查表/乙炔發生(器)站、電石庫安全檢查表
電石渣應綜合利用,嚴禁排入江、河、湖、海、農田和工廠及城市排水溝。澄清水須經綜合治理,達到要求后,方能排放。
2.9 搬運電石時,不許滾動或扔摔;雨雪天,應防止受潮。
2.10 乙炔發生器的維修
2.10.1 需進行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2.10.2 維修前后的測試
2.10.2.1 修前必須對設備內部,檢驗部位,同位環境進行乙炔微量分析;空氣中乙炔含量低于0.3mg/L時,方可進行維修。
2.10.2.2 檢修清理后,必須用純度不低于97%的氮氣順次吹洗所有的設備和管路,然后取樣化驗。經吹洗后,出口氣體中含氧量不得超過4%。
2.10.3 乙炔發生器中零部件的修理,禁用銀焊。
2.11 嚴格執行乙炔發生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運行記錄、交接班制度、崗位責任制、維護檢修度、外來人員登記制度。
3 作業環境
3.1 備有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黃沙、干粉、二氧化碳等滅火器)嚴禁用水、四氯化碳、泡沫滅火機滅火。
3.2 乙炔站掛有“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安全標志,并符合GB2894—82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