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議
(1)進一步完善瓦斯管理方面的法規和規程。現行的法規、規程中對回采工作面與其抽放的要求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對抽出率作出了籠統的規定,對沒有達到抽出率要求的回采工作面也沒有具體的處理規定;對在瓦斯治理方面存在嚴重失責但還沒有造成事故的人員沒有行政處罰的依據。
(2)行政法規的條文中應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現行的法規、規程對沒有達到瓦斯治理要求的回采工作面只要求限期整改。建議對抽放鉆孔達不到要求的、瓦斯經常超限的、超通風能力生產的、沒有執行防突要求的回采工作面一律進行停產整改并可以進行經濟處罰。
(3)多數礦井仍采用以前對抽放有效鉆孔的規定,最小濃度定為40~50m。但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抽放鉆機已經有較大的改進,鉆機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正常情況下鉆孔深度都能達到65m以上,因此,應該把抽放鉆孔的有效深度定為65m,以加大抽放力度。
(4)制定突出危險區域轉化為突出威脅區域的標準。同一突出煤層采用地質統計法都可以劃定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而突出危險區域在采取區域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后,從來沒有發生過突出,卻不能轉化為突出威脅區管理,不合理。應該進行研究,制定轉化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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