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移動式消防冷卻用水量,應按罐區內最大一個儲罐用水量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罐容積小于400m3時,不應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400m3時,不應小于45L/s;
二、當罐區只有一個儲罐時,計算用水量可減半;
三、當設有可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循環水池時,移動式冷卻用水量可不計入消防冷卻總用水量中。
第6條消防用水的延續時間,應按火災時儲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時間計算;當其安全放空時間超過6h時,按6h計算。
第7條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可采用水噴淋或水噴霧等型式;但當儲罐儲存的物料燃燒,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積時,應設水噴霧。水噴淋可采用噴頭、穿孔管或罐頂多齒堰式等淋水型式。
固定式水炮的噴嘴應為直流-水霧噴嘴,距罐壁宜為15~40m。固定式水炮冷卻的用水量應在第4條計算用水量的基礎上予大,且不宜小于計算值的1.15倍。
第8條儲罐的閥門、液位計、安全閥等,當儲罐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采用水噴霧時,均宜設噴頭保護;當采用水噴淋時,均宜設噴頭、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等輔助保護。
第9條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罐容積大于400m3時,供水豎管宜采用兩條,并對稱布置,罐頂多齒堰式淋水可為一條;
二、消防冷卻水系統的控制閥,宜設于防火堤外,且距罐壁不宜小于15m,閥門控制可采用手動或遙控,閥后宜設置帶旁通閥的過濾器;
三、控制閥后及儲罐上設置的管道,應采用鍍鋅管。
第10條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可采用水槍或消防水炮。
第11條消防循環水池距最近儲罐不宜小于30m,并應設防止漂浮物和油類等進入水池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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