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庫房建筑設施要符合安全規定
(1)生產、儲存物品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甲、乙類為化學危險物品。甲類有硝化棉、金屬。鉀。赤磷、己烷、乙炔、氯酸鉀等,乙類有硫磺、煤油、硝酸銅。氧氣、氨氣、桐油漆布及其制品等。
(2)化學危險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之間應設防火間距。甲類化學危險物品庫房之間至少保持20米的防火間距,當倉庫儲量較少時,可減至12米。甲類化學危險物品倉庫距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距離至少為50米。乙類危險物品庫房距離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距離至少為30米,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距離至少為25米。庫區圍墻與區內建筑的距離至少為5米。甲、乙類化學危險物品倉庫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具體規定布置。
(3)庫房應采用通風式屋頂,早晚打開門窗進行自然通風,中午不宜打開門窗,墻腳還可設通風洞。為避免陽光直射入庫和因玻璃上的氣泡疵點引起聚焦著火,庫房最好采用毛玻璃或深色玻璃裝修的高窗,窗下部離地面至少2米。
(4)庫房地面應根據貯存物的性質而建構。遇水易燃燒的物品庫房,應采用防水浸漬的地面;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宜采用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5)大型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設避雷裝置。在所有危險物品倉庫內,必須采用防爆型或密封型的電氣照明設備,若考慮亮度或防爆燈不便安裝,可用“壁龕式隔離照明燈”或采取其他措施。
3.嚴格儲存保管制度
(1)貫徹專庫分儲原則,嚴禁性質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同庫儲存。
(2)庫內禁止明火,進入庫區運貨的汽車,排氣管應裝火星熄滅器,庫區內嚴禁檢修汽車。蒸汽機車應在煙囪上設雙層鋼絲網、蒸氣噴管等火星熄滅裝置方可入庫。
(3)夏季氣溫超過30゜C時,不得隨便發貨。裝卸化學危險物品要注意不得碰撞。摩擦。
(4)化學危險物品入庫時,要認真檢查物品的品名、規格、包裝是否正確。
(5)一大至少對倉庫進行2次安全檢查,易分解的物品應由專人定時測量記錄。
(6)及時清掃散落在地面上的化學危險物品。
(7)定期檢查建筑設施、照明線路和避雷設備。
(8)根據庫區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消防水池和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防護用具,保證完好隨時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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