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該說整建制工程這一法律現象在建筑業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在市場形成初期相關制度不健全、監管措施不規范、不到位的附帶產物。隨著法律規范的完備和監管措施的落實,整建制工程經營這一與市場經濟所倡導的公開、透明、公平、規范和秩序格格不入的怪胎必將最終走入死角。目前,在實務操作中,一般認為有必要結合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誠實信用原則,權利義務相統一等民法基本原理,對分析、解決此類問題會有所裨益和幫助。
??????? 2.整建制工程經營訴訟主體之確定
??????? 準確確定訴訟主體,是化解整建制工程經營紛爭、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也是正確處理整建制工程經營實務的難點所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涉及整建制工程經營個案處理中的訴訟主體確定時,應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分別確定。
??????? (1)在對外負債場合,分為兩種情形:
??????? 第一種情形是為工程施工需要以總包單位(或工程項目部)名義對外負債時,訴訟主體當然為總包單位;
??????? 第二種情形是為工程施工需要以整建制隊伍(或整建制工程個人)名義對外負債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可知,整建制隊伍(或整建制工程個人)和總包單位同為訴訟當事人。
??????? (2)在對內負債場合,則一般應依據“整建制工程協議”進行處理,即“整建制工程協議”的簽約當事人為訴訟主體。
???????? 3.整建制工程經營之法律責任
??????? 建筑業整建制工程經營行為雖不被《建筑法》等法律法規所接受,但是,因簽署整建制工程協議、實施整建制工程經營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仍應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調整、處理,
??? 整建制工程當事人亦應依法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 (1)如前所述,在項目施工過程中,若整建制隊伍以總包單位名義對外負債,顯然應由總包單位承擔直接的給付責任;若整建制隊伍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而所付債務,整建制隊伍與總包單位極有可能成為共同被告而承擔連帶責任。
??????? (2)若整建制工程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整建制工程協議”因故被確認為無效,則整建制工程雙方應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 (3)根據《建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若總包單位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施工合同無效并給建設單位造成了損失,該總包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整建制工程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亦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 (4)施工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是承攬工程和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法定先決條件。因此,對于建設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應資質的,由于承包合同違法性的瑕疵不能彌補,施工合同應確認為無效,合同的簽訂各方應承擔過錯責任。?
??????? (5)以被整建制工程單位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工程款如何結算及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取決于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建筑業的整建制工程經營中,被整建制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著巨大的商業風險和司法訴訟風險,有時甚至是賠了信譽還賠錢,實在是得不償失。同時,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致使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不一定有能力拿到工程,而能夠拿到工程的人往往自己又沒有相應資質的建筑公司。于是,有資質的建筑企業與有能力拿到工程的人便通過整建制工程經營形式,并以交納一定數額管理費來找到雙方利益的結合點,從而去實現它們所追求的的“雙贏”。因此,建筑業的整建制工程經營在短時間內還會有相當大的市場空間,那么,如何控制、防范這種風險便顯得尤為重要。
??????? 五、整建制工程經營行為的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
??????? 總體上講,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們在實務操作中只能(也是必須)策略性的將整建制工程各方的責、權、利進行合理分配并盡量使其明確、具體,以便在因產生糾紛而不得不尋求法律救濟時有據可循,將可能的風險責任降到最低。在實際操作中,重點應從以下幾點入手:
??????? 第一,要完善整建制工程經營的方式、明確法律責任。合作前,各方必須將對方的經營環境、負債情況、經濟糾紛進行全面了解、分析評價。總包單位對整建制隊伍的技術力量、資金實力、管理水平要進行考察評定。整建制隊伍要對總包單位的經營狀況,資質水平、經濟實力進行調查分析,在相互了解,充分信任,責任明確的基礎上方可進行合作。
??????? 第二,要加強財務管理,規范內部監管、控制措施。總包單位對整建制隊伍在施工過程中的管理,應視同自己的分公司一樣,對施工過程的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控,從施工組織、材料購進、款項使用、安全措施、工資發放、事故處理等具體環節入手,讓監管不留死角,不讓整建制工程人有任何可乘之機,以消除整建制工程可能帶來的風險隱患。尤其整建制隊伍對外簽訂合同、向外舉債等重大事項,都必須經總包單位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并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特別對資金的進出和流向,更要嚴格把關、控制,尤其是舉債資金必須要按照規定的用途和進度監督使用,防止資金的挪用和抽逃,把財務風險降低到最低。
??????? 第三,要統一會計記賬標準,規范會計核算,防范稅務風險。對整建制工程工程的收支情況,應納入企業財務統一核算。由總包單位設立總賬,整建制隊伍設立二級明細賬,按總賬編制會計報表,統一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能以合并會計報表的形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對整建制隊伍組織施工的工程,應定期進行財務清查。
??? 第四,總包單位最好還應委派懂施工技術、懂材料采購、懂財務流程的專業人員進駐施工現場,對項目施工情況等適時進行貼身監管。這當然應以不影響正常的施工作業和日常經營管理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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