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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施工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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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以所策劃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結果為主要依據的實現目標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對應的職責部門(人員)及其績效標準;
  (c)實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時間表;
  (d)實施上述方法所必須的資源保證,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實施與運行期間企業和項目的施工生產活動或其內外部運行條件(要求)發生變化時,能夠盡可能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間多數情況下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4 條款。
  4.運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與活動(包括輔助性的維護工作)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程序及其規定),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確保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續地落實,從而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遵守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計劃要求,結合自身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實際情況以及獲取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明確此類運行與活動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運行標準。
  以下是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與規定的運行或活動,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具體建立和策劃運行控制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的調整和完善:
  (a)施工現場的安全健康管理;
  (b)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c)基礎、結構、設備安裝與裝修施工;
  (d)施工臨時用電;
  (e)臨邊與洞口作業的防護;
  (f)大型施工機械的使用與維護;
  (g)小型施工機具的使用與維護;
  (h)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與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存儲與使用;
  (j)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與使用;
  (k)交通運輸管理;
  (l)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和租賃活動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此項活動符合企業和項目在采購與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并在材料與設備使用之前能夠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業和項目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勞務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隊)或臨時工的使用活動,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企業和項目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分包商及他們的員工,并杜絕將生產經營項目等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此類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b)承包方的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c)如何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d)如何確保作業開始前,企業和項目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技術交底、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等;
  (e)如何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f)如何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現場有多個分包單位共同作業時,為了避免交叉作業所帶來的各種危害,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在上述程序中規定如何與各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建筑企業和項目如何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要求。
  4)對于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活動,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動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變更或補充等活動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編制內容上應重點規定如何針? 對工程的特點、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方法、勞動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配變電設施、架設工具以及各項安全防護設施等來策劃和設計確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針對上述所有運行與活動的控制(管理)程序,均應滿足下列條件:
  (a)適合于預防和控制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面臨的危害/風險;
  (b)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內容的有效實施與運行;
  (d)如可行,應考慮來自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機構、上級主管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的報告或信息;
  (e)定期評審,并在必要時予以修訂。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6 條款。
  5.應急預案與響應
  (1)目的
  主動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應急響應的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法律法規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以及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針對施工安全事故、火災、安全控制設備失靈、特殊氣候、突然停電等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從預案與響應的角度建立并保持應急計劃。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a)所識別各種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b)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c)緊急情況發生時內部協作與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e)應急救援組織以及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等;
  (f)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的措施和步驟;
  (g)緊急情況發生時施工現場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料的應急處理措施;
  (h)緊急情況發生時與外部應急機構(如消防、搶險、急救等機構)的接口;
  (i)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j)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k)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l)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2)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確定應急設備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對應急設備進行檢查與測試,確保其處于完好和有效狀態。
  應急設備可包括:
  (a)消防設施(如專用消防水管網、消防栓、滅火器等);
  (b)急救設備(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訊設備;
  (e)安全避難場所;
  (f)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計劃,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來檢驗應急計劃的響應能力,特別是重點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上述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5)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形成明確的規定,應通過溝通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定實施應急計劃所需的培訓需求,對全體人員(特別是應急期間起特殊作用的人員)實施必要和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完成應急期間自身的職責、作用與義務。此項培訓工作應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7 條款。
  (四)評價
  評價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定期或及時地發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運行過程或體系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體系評價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管理評審。
  1.績效測量和監測
  (1)目的
  確定反映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參數并建立和保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監測、測量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并明確不同職能與層次人員在績效測量和監測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規模和施工活動的性質、所辨識出的危害/風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要求,合理地確定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績效標準(參數)以及企業和項目所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以確保績效測量和監測活動能夠提供下列信息:
  (a)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進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決策依據。
  2)建筑企業和項目績效測量和監測程序所提供的測量和監測應該:
  (a)能夠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b)包括主動測量與被動測量兩個方面(測量的實例參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02]24 號)附錄2;
  (c)能夠支持企業和項目的評審活動,包括管理評審;
  (d)將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結果予以記錄。
  3)主動測量應作為一種預防機制,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包括監測對象與監測頻次的監測計劃,并以此對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過程進行監測。內容包括:
  (a)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項計劃及運行控制中各項運行標準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b)系統的檢查,包括以定期檢查、經常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多種形式實施的專業性檢查、一般性檢查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檢查各項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具和機電設備、現場安全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c)監測作業環境(包括作業組織)的狀況;
  (d)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如可行通過適當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癥狀進行跟蹤,以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和項目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集體協議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的確認、報告和調查:
  (a)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事件;
  (b)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
  (c)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況。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a)校準頻次;
  (b)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c)校準設備;
  (d)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應包括產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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