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鉛冶煉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清潔生產標準指標分成五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硫化銅精礦為主要原料的銅的火法冶煉企業(不包括以廢雜銅為主要原料的銅冶煉企業,也不包括濕法冶煉銅的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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