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純堿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純堿行業清潔生產指標分成五類,即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氨堿法純堿生產企業和聯堿法純堿生產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本標準不適用上述企業的合成氨、熱電等分廠(車間),也不包括小蘇打、氯化鈣等下游產品的分廠(車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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