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氧化鋁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氧化鋁生產企業(鋁土礦開采、自備熱電生產部分除外)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適用于以鋁土礦為原料用拜耳法、聯合法生產氧化鋁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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