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由壓縮空氣驅動的煤礦用局部通風機(以下簡稱氣動通風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氣動通風機。
2 引用標準
GB 1236 通風機空氣動力性能試驗方法
GB/T 2888 風機與羅茨鼓風機噪聲測量方法
GB 5621 鑿巖機械與氣動工具性能試驗方法
GB/T 13306 標牌
GB 13813 煤礦用金屬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試驗方法和判定原則 、
MT 113 煤礦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靜電性通用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JB/T 6445 通風機 葉輪超速試驗方法
JB/TQ 334 通風機 振動精度
JB/TQ 339 通風機 產品外觀質量與清潔度
ZBJ72 042 通風機 轉子平衡
3 術語
3.1 氣動局部通風機
由壓縮空氣作動力,用于煤礦井下局部通風的通風機。
3.2 氣動通風機系統效率
由空壓機效率、氣動馬達(或渦輪)效率和通風機效率綜合計算出的系統效率。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氣動通風機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或按供需雙方協議要求進行制造。
4.1.2 氣動通風機使用的材料、配件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加工件應檢驗合格后才能用于裝配。外購件應具有產品合格證,并經驗收后方可使用。
4.1.3 氣動通風機的外殼應具有裝運用的孔或鉤。
4.1.4 氣動通風機組裝后應進行空運轉試驗,運轉應平穩,無卡滯和異常聲音。
4.2 安全要求
4.2.1 氣動通風機葉輪的葉片和殼體(或保護圈)的金屬材料,必須經國家煤礦防塵通風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摩擦火花安全性檢驗,并取得檢驗合格證。
4.2.2 氣動通風機采用的聚合物制品必須符合MT 113的規定,并取得檢驗合格證。
4.2.3 氣動通風機的進口應具有固定的防護柵,防止粒徑大于50mm的異物進入風機內。
4.2.4 氣動通風機的葉輪必須固定牢固,并具有防松措施。
4.2.5 送入氣動通風機的壓縮空氣管路中必須安裝空氣過濾器。
4.3 質量要求
4.3.1 氣動通風機的外觀質量應符合JB/TQ 339除1.7,1.8,2.2,2.3以外的各項規定。
4.3.2 氣動通風機葉輪的平衡精度應符合ZB J72 042中7的規定。
4.3.3 氣動通風機葉輪必須經過超速試驗,葉輪變形量應符合JB/T 6445中3的規定。
4.3.4 氣動通風機的振動速度有效值(均方根速度)不應大于6.3mm/s。
4.3.5 氣動通風機在額定轉速下,在工作區域內,在規定的通風機全壓或靜壓下,所對應的通風機風量偏差為-5%;在規定的通風機風量下,所對應的通風機全壓或靜壓偏差為±5%。
4.3.6 氣動通風機的系統效率應不小于20%(通風機葉輪的全壓效率應不小于70%)。
4.3.7 氣動通風機均應進行噪聲測量,繪制A聲級噪聲特性曲線。通風機在最高效率點的比A聲級LSA應符合表1的規定。 
5.1 氣動通風機的風量和壓力測量按圖所示的方法安裝,參照GBl236中4.5和4.6的規定進行測量和計算。
壓縮空氣壓力測量按GB 5621中4.2的規定進行,壓縮空氣耗氣量測量按GB 5621中4.8的規定進行。
1—試驗風管;2—壓力計;3—大氣壓力計;4—大氣溫度計;5—試驗通風機;6—壓氣溫度計;7—壓氣壓力計;8—壓氣管;9—氣罐;10—壓氣流量計
5.2 氣動通風機的效率按下式計算:

式中:Kk——絕熱壓縮系數。Kk=1~0.36 ,P0為通風機前方風流絕對壓力(Pa);Pv為通風機進口與出口全壓差(Pa);
Q——通風機風量,m3/s;
Pv——通風機風壓,Pa;
q——壓縮空氣耗氣量,m3/min;
W——每1m3壓縮空氣所作的功,J。 
式中:ρ——壓縮空氣密度,kg/m3;
K0——比熱比;
R——氣體常數;
T1——通氣動風機壓縮空氣進口處溫度,K;
P1——氣動通風機壓縮空氣進口處絕對壓力,MPa;
P2——氣動通風機壓縮空氣出口處絕對壓力,MPa。
5.3 氣動通風機葉輪動平衡試驗按ZB J72 042的規定進行。
5.4 氣動通風機葉輪超速試驗按JB/T 6445的規定進行。
5.5 氣動通風機的外觀質量檢查按JB/TQ 339中2.3的規定進行。
5.6 氣動通風機的噪聲測量按GB/T 2888的規定進行。
5.7 通風機振動精度應在自由狀態下,按JB/TQ 334中除2d以外的各項規定測量。對于馬達安裝在機殼內的通風機,其振動速度可在機殼表面的中部進行測量。
6 檢驗規則
6.1 氣動通風機產品應進行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 出廠檢驗:
6.2.1 氣動通風機組裝完畢后,由生產單位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4.1.2,4.1.3,4.2.3,4.2.4,4.2.5進行檢驗。
6.2.2 由生產單位質量檢驗部門檢查氣動通風機必須取得的各種正式檢驗證書,技術文件、資料等文字材料。
6.2.3 出廠檢驗合格的氣動通風機方可發給合格證,包裝入庫或銷售出廠。
6.3 型式檢驗:
6.3.1 型式檢驗按技術要求的全部項目進行。
6.3.2 氣動通風機在下列情況下須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成批生產時,每2年進行1次;
c. 產品停產2年后,恢復生產時;
d. 材料、工藝或結構有重大變動而可能影響通風機性能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3.3 抽樣方法:
a. 批量生產的氣動通風機,樣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按GB 10111的規定隨機抽樣,抽樣數量為1臺。
b. 上級或有關部門進行抽樣檢查,由上級或有關部門制定抽樣方案。
6.3.4 判定準則:
經抽樣檢驗后,本標準4.2.1,4.2.2,4.2.4,4.2.5如果有其中1項不合格,或者4.2.3,4.3.1中有2項不合格,則應另抽取1臺樣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試驗,如果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7 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7.1 標志
7.1.1 每臺氣動通風機成品應在外殼明顯位置固定通風機標牌(銘牌)、通風機葉輪旋向箭標、風流方向箭標。
7.1.2 氣動通風機標牌(銘牌)應符合GB/T13306的規定。標牌(銘牌)的材質為銅或不銹鋼。標牌(銘牌)上應標明以下內容:
a. 通風機名稱、型號。
b. 通風機主要技術參數(風量、風壓、壓氣消耗量、壓氣壓力、整機重量等)。
c. 制造廠名稱和商標。
d. 出廠編號和制造日期。
7.1.3 標志的顏色應與機殼有明顯反差,標志的文字應清晰,準確,耐久。標志的固定應牢靠。
7.2 包裝
7.2.1 氣動通風機一般采用木箱包裝,包裝箱應符合水路、鐵路、公路運輸和機械化裝卸的要求。
7.2.2 包裝箱內應附有下列文件:
a. 裝箱清單;
b. 產品合格證;
c. 產品說明書。
7.2.3 包裝箱外壁應有明顯文字和符號標志,內容包括:
a. 產品名稱,型號和數量;
b. 制造廠名稱或商標;
c. 外形尺寸和毛重;
d. 出廠日期;
e. 發站(港)及發貨單位;
f. 到站(港)及收貨單位;
g. 防雨、防潮標志。
7.3 運輸和貯存
7.3.1 氣動通風機產品在雨雪天氣中運輸,須適當加蓋遮蓬避免受潮。
7.3.2 氣動通風機產品應存放在倉庫內,并與易燃物質或氣體隔離。如必須放在露天貯存,則須墊離地面200mm以上,并加蓋蓬布防潮。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通風及設備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起草和負責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龍斯仁、葉汝陵、傅培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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