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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型阻燃處理劑通用技術條件

標 準 號: GA159-1997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起草單位: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標準主要是依據現有的國家標準(GB1936、GB3186、GB3819、GB3923、GB5454、GB5455、GB8625、GB8627、GA/T42.1、GB/T14656等)并根據我國阻燃處理劑目前的實際水平制定的。在制定該標準時還參照了美國消防協會標準NFPA701《阻燃處理織物和薄膜的燃燒試驗方法》中的一些內容。本標準在條文的編排與編寫細則上是按GB/T1.1-1993《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第1部分: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的要求而編制的。
  制定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了使水基型阻燃處理劑產品有一個統一的、科學的產品標準,以指導該類產品的開發和生產,并為該類防火安全產品的質量監督提供依據。
  本標準是關于防火安全產品的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七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盧國建、錢建民、丁敏、張勤、張杰琳。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基型阻燃處理劑的定義和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包裝、貯存等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以噴涂或浸漬等方式使木材、織物、紙板等獲得規定的燃燒性能的各種水基型阻燃處理劑。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36.1~1936.2-91木材抗彎強度及彈性模量試驗方法
  GB3186-82涂料產品的取樣
  GB3819-83紡織織物——以回復角表示折疊試樣折痕回復性的測定
  GB3923-83機織物斷裂強力和斷裂伸長的測定(條樣法)
  GB5454-85紡織織物 燃燒性能測定 氧指數法
  GB5455-85紡織織物 阻燃性能測定 垂直法
  GB8625-88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
  GB8627-88建筑材料燃燒或分解的煙密度試驗方法
  GB/T14656-93阻燃紙和紙板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GB/T42.1-92阻燃木材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木垛法
  3定義和分類
  3.1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1水基型阻燃處理劑
  以水為分散介質,采用噴涂或浸漬等方式使木材、織物或紙板等獲得規定的燃燒性能的阻燃劑。
  3.1.2吸附干量
  每千克基材中吸附的水基型阻燃處理劑在23℃±2℃、相對濕度45%~55%的狀態下干燥至間隔48h前后兩次稱量質量變化不大于±0.1%時的質量。
  3.1.3吸潮率
  將在50℃±2℃的烘箱中干燥至間隔2h質量變化率不大于±0.1%后,的固體阻燃劑放入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80%±5%的恒溫恒濕箱中吸潮至間隔4h質量變化率不大于±0.1%后,阻燃劑因吸潮而增加的質量與干燥阻燃的質量百分比。
  3.2分類
  水基型阻燃處理劑按使用對象可分為木材用水基阻燃處理劑、織物用水基型阻燃處理劑及紙和紙板用水基型阻燃處理劑。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水基型阻燃處理劑對被處理基材的外觀和顏色不能有明顯的影響。
  4.1.2被處理后的織物表面不應有可見的固體殘留物或明顯斑跡。
  4.1.3水基型阻燃處理劑的毒性和可能產生的有害氣體應符合國家有關環保及安全方面的規定。
  4.2性能指標
  4.2.1理化性能
  水基型阻燃處理劑的理化性能應符合表1規定1)
  表1水基型阻燃處理劑的理化性能
  

  4.2.2被處理后的材料應滿足表2的要求
  表2被處理的材料的要求
  

  4.2.3阻燃性能
  4.2.3.1水基型阻燃處理劑的阻燃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水基型阻燃處理劑的阻燃性能
  

  1)對于同時能適用于木材、織物、紙板的水基型阻燃處理劑,其pH值和吸潮率應按適用基材中要求最嚴的技術指標進行判定。
  4.2.3.2水基型阻燃處理劑按其達到4.2.3.1所規定的阻燃性能所需的阻燃劑吸附干量分為表4中所列的三個等級。
  表4水基型阻燃處理劑用量等級
  

  5試驗方法
  5.1試件的制備
  5.1.1試驗用基材
  試驗采用三種不同的材料作為基材。
  a) 杉木:無裂紋,每個1000mm×190mm×15mm試件上的節疤數不應超過3個,且每個節疤面積不應超過400mm2,其他試件不允許有結疤。氣干密度為340kg/m3~450kg/m3
  b) 滌棉布:滌綸與棉的比例為65:35,單位面積質量為80g/m2~130g/m2的素色平紋布;
  c) 薄紙板:未加粘合劑,單位面積質量為250g/m2~400g/m2
  5.1.2試件尺寸與數量
  試驗用試件尺寸與數量見表5。
  表5試件尺寸與數量
  

  5.1.3抗彎強度損失率試件的截取
  木材抗彎強度損失率試件應沿木材的順紋方向截取,具體截取位置見圖1。圖中實線部分用于測阻燃劑處理后試件的抗彎強度,虛線部分用于測未用阻燃劑處理的試件的抗彎強度。
  

  圖1木材搞彎強度損失率試件截取位置
  5.1.4斷裂強力損失率試件截取
  織物斷裂強力損失率試件應沿經向截取,織物和紙板試件的具體截取位置見圖2。圖中實線部分用于測阻燃劑處理后試件的斷裂強力,虛線部分用于測未用阻燃劑處理的試件的斷裂強力。
  

  圖2斷裂強力損失率試件截取位置
  5.1.5狀態調節
  將按5.1.2規定制作的試件放入溫度23℃±2℃、相對濕度45%~55%的環境中,調節間隔48h前后兩次稱量質量之差不大于0.1g或質量變化度不大于±0.1%。
  5.1.6試件的阻燃處理和干燥
  試件按5.1.5的規定調節至質量恒定,分別編號并稱量后,按產品施工工藝進行噴涂或浸漬等處理。處理后的試件,經晾置至無液體滴落后,再按5.1.5規定的條件調節至質量恒定。
  5.1.7煙密度試件的截取
  取一塊按5.1.6處理并調節至質量恒定的1000mm×190mm×15mm杉木試件,按圖3所示位置截取30mm×30mm×15mm的試件9個,每個試件都應含一個原始表面。
  

  圖3煙密度試件的截取位置
  5.2狀態
  打開貯存水基型阻燃處理劑的容器蓋,用玻璃棒攪拌容器內的溶液,觀察溶液的顏色、有無沉淀或結塊。
  5.3pH值
  取30mL~50mL水基型阻燃處理劑溶液于干燥潔凈的燒杯中,用pH試紙測pH值。
  5.4吸潮率
  將按本標準5.1.2和5.1.5制作的未經阻燃處理的第組滌棉布試件取出,放入50℃±2℃的烘箱中干燥4h后,取出立即分別稱量(G sub>0、G′0),精確至0.01g。再將質量為G sub>0的試件按5.1.6的規定進行阻燃處理,干燥后放入50℃±2℃的烘箱中烘4h,取出稱量(G sub>1)。然后將兩個試件均放在溫度為40℃±2℃、相對濕度80%±5%的恒溫恒濕箱中,24h后取出稱量(G sub>1、G′2),按下式計算吸潮率。以三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試樣的吸潮率。
  

  式中:△G——吸潮率,%;
  G 0——阻燃劑處理前的試件質量,g;
  G 1——阻燃劑處理烘干后的試件質量,g;
  G 2——阻燃劑處理的試件吸潮后的質量,g;
  G′0——未經阻燃劑處理的空白試件質量,g;
  G′2——未經阻燃劑處理的空白試件吸潮后的質量,g。
  5.5折痕回復角
  將按本標準5.1制作的試件,按GB3819中規定的水平法測定經阻燃處理后滌棉布的折痕回復角。
  5.6抗變強度損失率
  將按本標準5.1制作的試件,按GB1936的規定分別測定經阻燃處理的木材及未經阻燃劑處理的木材的抗彎強度,并按下式計算抗彎強度損失率。取5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
  

  式中:RL——抗彎強度損失率,%;
  R1——未經阻燃劑處理的木材抗彎強度,MPa;
  R2——經阻燃劑處理的木材抗彎強度,MPa;
  5.7斷裂強度損失率
  將按本標準5.1制作的滌棉布和紙板試件,按GB3923的規定分別測定經阻燃劑處理與未經阻燃劑處理的滌棉布或紙板的斷裂強力,并按下式分別計算織物和紙板試件的斷裂強力損失率。
  

  5.8吸附干量
  將按本標準5.1.2和5.1.5制作的作為測試阻燃性能杉木、滌棉布或紙板試件取出,立即稱量(E1),精確至0.01g。再按5.1.6的規定進行阻燃處理和干燥,質量恒定后,取出稱量(E2),按下式分別計算出三種基材的阻燃吸附干量。
  

  式中:△E——吸附干量,g/kg;
  E1——阻燃處理前試件的質量,g;
  E2——阻燃處理前試件的質量,g。
  5.9阻燃性能
  5.9.1難燃豎爐檢驗1)
  將按5.1制作的杉木試件取出,按GB8625的規定進行難燃豎爐檢驗,測試平均剩余長度,最小剩余長度和平均煙氣溫度。
  5.9.2煙密度檢驗
  將按5.1制作的煙密度試件取出,按GB8627的規定進行煙密度等級檢驗。
  5.9.3紡織物垂直燃燒檢驗
  將按5.1制作的滌棉布試件取出,按GB5455的規定進行垂直燃燒性能檢驗,測試損毀長度、續燃時間和陰燃時間。
  5.9.4氧指數
  將按5.1制作的滌棉布試件取出,按GB5454的規定測定氧指數。
  5.9.5紙和紙板阻燃性能檢驗
  將按5.1制作的紙板試件取出,按GB/T14656的規定測定平均炭化長度、平均續焰時間、平均續灼燃時間。
  6檢驗規則
  6.1本標準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指標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必要時還可增加檢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產品應進行檢驗,并規定產品定型鑒定時被抽樣的產品基數不少于1t。
  a) 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產品的配方、工藝、原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正常生產兩年,或累計產量達500t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消防監督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6.2本標準中所規定的狀態、pH值、吸潮率、折痕回復角、織物氧指數、紙板阻燃性能和木垛法為出廠檢驗項目。必要時可按預定用途增加其他檢驗項目。生產出廠的每批產品均應進行出廠檢驗。
  6.3取樣、抽樣、檢查和試驗所需樣品的采取,除另有規定外,應按GB3186的規定進行。樣品應分為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
  6.4檢驗結果判定原則
  產品批合格判定按表6規定的判定數判定。單項不合格數和總不合格項數不超過表6規定判批合格。
  6.5復驗
  被判為項不合格和產品,可以用同樣批樣品進行加倍復驗;加倍復驗的兩組試樣全部合格判該項合格。
  表6批合格判定數
  

  7標簽、包裝、貯存
  7.1生產出廠的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產品有合格證、使用說明書。
  7.2產品應采用清潔、干燥、不銹蝕、能密封的容器包裝。
  7.3產品包裝上應注明生產廠名稱、地址、產品名稱、類別(木材用阻燃處理劑,織物用阻燃處理劑,或紙和紙板用阻燃處理劑)、質量、用于不同基材的稀釋比例、使用方式、貯存期、批號等。
  7.4產品應存放在通風、干燥,防止陽光直接照射的地方,存放溫度為5~40℃。
  7.5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曝曬,并應遵守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7.6產品超過有效貯存期,或貯存條件不符合7.4的規定,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復驗;如果檢驗結果符合要求,該產品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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