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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燃式發(fā)動機和裝用壓燃式發(fā)動機的車輛排氣可見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

發(fā)布單位: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起草單位: 東風汽車工程研究院、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目次
  前言
  1 范圍
  2 引用標準
  3 第Ⅰ、Ⅱ、Ⅲ部分通用的定義
  第Ⅰ部分:壓燃式發(fā)動機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
  4 僅適用于第Ⅰ部分的定義
  5 試驗分類
  6 型式認證試驗及技術要求
  7 機型更改和認證擴展
  8 生產一致性檢查
  第Ⅱ部分:安裝型式認證已批準的壓燃式發(fā)動機在車輛上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
  9 僅適用于第Ⅱ部分的定義
  10 試驗分類
  11 型式認證試驗和技術要求
  12 車型更改和認證擴展
  13 生產一致性檢查
  第Ⅲ部分:裝有未單獨進行認證的壓燃式發(fā)動機的車輛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
  14 僅適用于第Ⅲ部分的定義
  15 試驗分類
  16 型式認證試驗和技術要求
  17 車型更改和認證擴展
  18 生產一致性檢查
  19 執(zhí)行日期
  附錄A(標準的附錄) 車輛和發(fā)動機的基本特征和與進行試驗有關的資料
  附錄B(標準的附錄) 試驗結果報告
  附錄C(標準的附錄) 全負荷穩(wěn)定轉速試驗
  附錄D(標準的附錄) 自由加速試驗
  附錄E(標準的附錄) 型式認證試驗和生產一致性驗證規(guī)定用基準燃油的技術要求
  附錄F(標準的附錄) 穩(wěn)定轉速試驗的限值
  附錄G(標準的附錄) 不透光度儀的特性
  附錄H(標準的附錄) 不透光度儀的安裝和使用
  附示J(提示的附錄) 參考資料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車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環(huán)境空氣質量,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下列國家標準的第一次修訂;
  GB 14761.7—1993 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排放標準
  GB/T 3847—1993 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測量方法
  本標準代替下列國家標準中有關”定型汽車”和”新生產汽車”的部分:
  GB 14761.6—1993 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
  GB/T 3846—1993 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的測量 濾紙煙度法
  本標準采用國際上通用的不透光煙度計代替過去標準中的濾紙式煙度計,因此在試驗方法和煙度單位上都與過去的標準截然不同。
  在本標準開始執(zhí)行前,仍然執(zhí)行現(xiàn)行國家標準。
  本標準等效采用聯(lián)合國經濟委員會(ECE)1986年4月20日生效的ECE R24/03法規(guī)《就發(fā)動機的可見污染物排放對壓燃式發(fā)動機和裝壓燃式發(fā)動機的車輛的認證規(guī)則》的全部技術內容。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附錄G和附錄H都是標準的附錄。附錄J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東風汽車工程研究院、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仲芝、許拔民、江國華、陳小迅、葉波、尤林華、黎國欣。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yè)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汽車用壓燃式發(fā)動機和裝用壓燃式發(fā)動機車輛的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
  第I部分:壓燃式發(fā)動機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
  第II部分:按本標準第I部分型式認證已批準的壓燃式發(fā)動機安裝在車輛上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
  第III部分:安裝了未按本標準第I部分單獨進行型式認證的壓燃式發(fā)動機的車輛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692-1999汽車用發(fā)動機凈功率測定方法
  3 第I、II、III部分通用的定義
  下列定義用于第I、第II、第III部分;
  3.1凈功率
  按GB/T 17692測得的發(fā)動機凈功率。
  3.2壓燃式發(fā)動機
  采用壓燃原理工作的發(fā)動機(如:柴油機)。
  3.3冷起動裝置
  通過其工作臨時增加發(fā)動機供油量和用于輔助發(fā)動機起動的裝置。
  3.4不透光度儀
  附錄G規(guī)定的,用于連續(xù)測量車輛排氣的光吸收系數(shù)的儀器。
  3.5最高額定轉速
  調速器所允許的全負荷最高轉速。
  3.6最低額定轉速
  (1)發(fā)動機下列三種轉速中的最高者:45%最高額定轉速;1000r/min;怠速控制器允許的最低轉速。
  (2)或制造廠要求的更低轉速。
  第I部分:壓燃式發(fā)動機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
  4 僅適用于第I部分的定義
  在本標準第I部分中:
  4.1壓燃式發(fā)動機的型式認證試驗
  就排氣中可見污染物的排放限制對壓燃式發(fā)動機進行的型式認證試驗。
  4.2發(fā)動機型式
  在附錄A規(guī)定的那些基本特征方面無差異(7.2條和7.3條中允許更改的除外)、安裝在機動車上的同一類壓燃式發(fā)動機。
  4.3待認證機型的代表發(fā)動機
  在該機型中發(fā)出最大凈功率的發(fā)動機。
  5 試驗分類
  5.1試驗分型式認證試驗和產品一致性檢查試驗。
  5.2型式認證試驗,制造廠應提交一臺該廠生產的有代表性的發(fā)動機,進行第6章規(guī)定的試驗。
  5.3產品一致性檢查試驗,從已經本標準型式認證試驗合格的成批生產的發(fā)動機中任意抽取一臺,進行第8章規(guī)定的試驗。
  6 型式認證試驗及技術要求
  6.1總則
  凡是可能影響排氣可見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設計、制造及裝配方面,均應保證發(fā)動機在正常使用中,盡管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動時,仍能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
  6.2關于冷起動裝置的技術要求
  6.2.1冷起動裝置在設計和結構方面,應保證在發(fā)動機正常運轉時,該裝置不再起作用。
  6.2.2若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則上述6.2.1條的規(guī)定不再適用。
  6.2.2.1當按附錄C規(guī)定的規(guī)程測量時,冷起動裝置起作用,而發(fā)動機在穩(wěn)定轉速下所排氣體的光吸收系數(shù)在附錄F規(guī)定的限值以內。
  6.2.2.2若保持冷起動裝置起作用,則會造成發(fā)動機在恰當?shù)臅r間內停機。
  6.2.3在進行認證試驗時,若有必要,車輛中任何與冷起動系統(tǒng)有關的零部件也可采用模擬法。
  6.3關于排氣可見污染物排放的技術要求
  6.3.1提交認證的發(fā)動機的排氣可見污染物排放,應按附錄C和附錄D所述方法測定。
  6.3.2提交認證發(fā)動機的功率,應在C3.1.5條規(guī)定的允差范圍內。
  6.3.3按附錄C所述方法測得的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值,應不超過附錄F規(guī)定的限值。
  6.3.4如果制造廠提出要求,對于7.2、7.3條所允許的已認證發(fā)動機的變型,應進行附錄C和附錄D所述的附加試驗,以得到自由加速試驗排氣可見污染物排放值。
  6.3.4.1如果發(fā)動機制造廠希望在比7.3條允許的扭矩和(或)轉速更小的范圍內測量排氣可見污染物排放量,那么機型的認證僅適用于限定的扭矩和轉速范圍。
  6.3.4.2如果以后制造廠希望將發(fā)動機的認證擴展到7.3條所承認的全部扭矩/轉速范圍,則應另外提交一臺發(fā)動機進行試驗,以便確定未進行試驗的那部分負荷/轉速范圍內排氣可見污染物排放量。
  6.3.5如果為了滿足扭矩和轉速范圍內某些部分的要求,必須附加一些技術要求,這些要求應以附錄A的格式提出,并附在提交的文件中。
  6.3.6完成型式認證的發(fā)動機的自由加速試驗光吸收系數(shù)值,可根據(jù)該發(fā)動機的額定轉速和扭矩,從按附錄D的方法建立的矩陣數(shù)值中適當先取。
  6.3.7對于裝有廢氣渦輪增壓器的發(fā)動機,其自由加速試驗測得的光吸收系數(shù)值,應不超過附錄F規(guī)定的,在穩(wěn)定轉速試驗中測得的最大光吸收系數(shù)對應的名義流量所規(guī)定的限值,再加0.5m-1
  6.4允許使用等效測量儀器,但是如果使用附錄G規(guī)定之外的儀器,則該儀器對該發(fā)動機的等效性應予以證實。
  7 機型更改和認證擴展
  7.1在某機型范圍內的某一發(fā)動機,在附錄A所列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的細節(jié)應以附錄A的格式說明。在7.2和7.3條的限制范圍內,可做出以下判斷:
  7.1.1認為所作的更改不會產生明顯的不良影響,因而在通常情況下該發(fā)動機仍符合要求,或
  7.1.2要求負責進行試驗的檢驗機構提供進一步的試驗報告。
  7.2在本標準中,就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而言,發(fā)動機的更改可分類如下:
  (1)需要重新認證,并需要重新進行試驗的更改;
  (2)需要重新認證,但無需重新試驗的更改;
  (3)可能需要重新試驗,但無需重新認證的更改;
  (4)不需要補充試驗和重新認證的更改。
  上述(1)、(2)、(3)及(4)的類別都標在附錄A中相應特征的每一行上。
  7.3不屬于7.2條中的那些類別,除非該發(fā)動機同時滿足下述條件,否則將自動要求重新進行認證和試驗,即按類別(1)處理:
  最高額定轉速在認證試驗發(fā)動機最高額定轉速的75%~100%間;
  最低額定轉速不小于認證試驗發(fā)動機的最低額定轉速;
  額定扭矩在認證試驗轉速下是認證試驗發(fā)動機額定扭矩的70%~100%;
  穩(wěn)態(tài)下的排氣光吸收系數(shù)值不大于認證試驗中測得值的1.1倍,且不超過附錄F中規(guī)定的限值;
  排氣背壓不大于型式認證試驗發(fā)動機的背壓;
  排氣系統(tǒng)容積差別不超過40%;
  進氣阻力不大于型式認證試驗發(fā)動機的進氣阻力;
  新組合的飛輪和變速器的慣性矩與己認證飛輪和變速器的慣性矩之差在±15%范圍內。
  注:認證試驗發(fā)動機均指4.3條中定義的”待認證機型的代表發(fā)動機”。
  7.4如果制造廠要求在本標準第I部分7.3條允許范圍內降低發(fā)動機的額定扭矩和額定轉速,也應在附錄D2.2條規(guī)定的轉速范圍內進行試驗,這時將發(fā)動機重新調整,以獲得90%、80%及70%的全功率。
  若發(fā)動機是降低轉速的,則附錄D2.2條定義的最小轉速應按最低最大功率轉速計算導出。
  若制造廠希望在本標準第I部分7.3條允許的扭矩和/或轉速更小的范圍內測定排氣可見污染物,則該機型的認證將只適用于這個扭矩和/或轉速范圍。
  7.5對于這些更改,必須按照6.3.1條測定自由加速試驗的排氣光吸收系數(shù)值,除非其光吸收系數(shù)值可以從6.3.4條已進行的試驗中確定。
  8 生產一致性檢查
  8.1發(fā)動機與型式認證批準機型的一致性驗證,應依據(jù)附錄B中填寫的各項內容。并在下列條件下進行驗證試驗:
  8.1.1應將一臺未經磨合的發(fā)動機按附錄D進行自由加速試驗。如果所測得的排氣光吸收系數(shù)不超過該發(fā)動機型式認證時或說明文件中標明的數(shù)值再加0.5m-1,則可認為該發(fā)動機與認證批準的機型一致。否則該發(fā)動機應進行附錄C規(guī)定的全負荷穩(wěn)定轉速試驗。其排放水平不應超過附錄F規(guī)定的限值。
  8.1.2根據(jù)制造廠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準燃油。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必須使用基準燃油。
  第II部分:安裝型式認證已批準的壓燃式發(fā)動機在車輛上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
  9 僅適用于第II部分的定義
  在本標準第II部分中:
  9.1車輛型式認證試驗
  型式認證已批準的發(fā)動機安裝在車輛上,在發(fā)動機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限制方面,對某一車型進行的認證試驗。
  9.2車型
  在附錄A規(guī)定的那些車輛和發(fā)動機基本特征方面無差異的同一類機動車。
  10 試驗分類
  10.1試驗分型式認證試驗和產品一致性檢查試驗。
  10.2型式認證試驗,制造廠應提交一輛該廠生產的有代表性的車輛,進行第11章規(guī)定的試驗。
  10.3產品一致性檢查試驗,從已經本標準型式認證試驗合格的成批生產的車輛中任意抽取一輛,進行第13章規(guī)定的試驗。
  11 型式認證試驗和技術要求
  11.1總則
  安裝在車輛上的發(fā)動機應是已按本標準第I部分認證批準的機型,凡是可能影響排氣可見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設計、制造及裝配方面,均應保證發(fā)動機在正常使用中,盡管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動時,仍能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
  11.2關于冷起動裝置的技術要求
  11.2.1冷起動裝置在設計和結構方面,應保證在發(fā)動機正常運轉時,該裝置不再起作用。
  11.2.2若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則11.2.1條的規(guī)定不再適用。
  11.2.2.1當按附錄C的規(guī)程測量時,冷起動裝置起作用,而發(fā)動機在穩(wěn)定轉速下所排氣體的光吸收系數(shù)在附錄F規(guī)定的限值以內。
  11.2.2.2若保持冷起動裝置起作用,則會造成發(fā)動機在恰當?shù)臅r間內停機。
  11.3安裝
  11.3.1發(fā)動機的安裝應符合與發(fā)動機的型式認證有關的下列限制方面:
  進氣阻力應不超過型式認證批準發(fā)動機的進氣阻力;
  排氣背壓應不超過型式認證批準發(fā)動機的排氣背壓;
  排氣系統(tǒng)容積變化在型式認證批準發(fā)動機的±40%范圍;
  飛輪和變速器組合的慣性矩,與型式認證批準發(fā)動機的飛輪和變速器組合的慣性矩之差,在±15%范圍內。
  12 車型更改和認證擴展
  12.1車型在附錄A中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均可做出以下判斷;
  12.1.1認為所作的更改不會產生明顯的不良影響,因而在通常情況下該車輛仍符合要求。
  12.1.2要求負責進行試驗的檢驗機構提供進一步的試驗報告。
  13 生產一致性檢查
  13.1車輛與已經過型式認證車型的一致性驗證, 應依據(jù)附錄B中填寫的各項內容,并在下列條件下進行驗證試驗:
  13.1.1應將一輛其發(fā)動機未經磨合的車輛,按附錄D進行自由加速試驗。如果所測得的排氣光吸收系數(shù)不超過型式認證時或說明文件中標明的數(shù)值再加0.5m-1,則可認為該車輛與型式認證的車型一致。否則該發(fā)動機應進行附錄C規(guī)定的全負荷穩(wěn)定轉速試驗,其可見污染物排放水平不應超過附錄F規(guī)定的限值。
  13.1.2根據(jù)制造廠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準燃油。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必須使用基準燃油。
  第III部分:裝有未單獨進行認證的壓燃式發(fā)動機的車輛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
  14 僅適用于第III部分的定義
  在本標準的第III部分中:
  14.1車輛型式認證試驗
  就未單獨進行認證的發(fā)動機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限制對某一車型進行的認證試驗。
  14.2車型
  在附錄A規(guī)定的那些車輛和發(fā)動機基本特征方面無差異的同一類機動車。
  15 試驗分類
  15.1試驗分型式認證試驗和產品一致性檢查試驗。
  15.2型式認證試驗,制造廠應提交一輛該廠生產的有代表性的車輛,進行第16章規(guī)定的試驗。
  15.3產品一致性檢查試驗,從已經本標準型式認證試驗合格的成批生產的車輛中任意抽取一輛,進行第18章規(guī)定的試驗。
  16 型式認證試驗和技術要求
  16.1總則
  凡是可能影響排氣可見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設計、制造及裝配方面,均應保證車輛在正常使用中,盡管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動時,仍能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
  16.2關于冷起動裝置的技術要求
  16.2.1冷起動裝置在設計和結構方面,應保證在發(fā)動機正常運轉時,該裝置不再起作用。
  16.2.2若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則16.2.1條的規(guī)定不再適用。
  16.2.2.1當按附錄C規(guī)定的規(guī)程測量時,冷起動裝置起作用,而發(fā)動機在穩(wěn)定轉速下所排氣體的光吸收系數(shù)在附錄F規(guī)定的限值以內。
  16.2.2.2若保持冷起動裝置起作用,則會造成發(fā)動機在恰當?shù)臅r間內停機。
  16.3關于排氣中可見污染物排放的技術要求
  16.3.1提交認證的發(fā)動機的排氣可見污染物排放,應按附錄C和附錄D所述的、分別對應于穩(wěn)定轉速和自由加速試驗的兩種方法測定。
  16.3.2按附錄C所述方法測得的排氣可見污染物的排放值,應不超過附錄F規(guī)定的限值。
  16.3.3對于裝有廢氣渦輪增壓器的發(fā)動機,其自由加速試驗測得的排氣光吸收系數(shù)值,應不超過附錄F規(guī)定的,在穩(wěn)定轉速試驗中測得的最大光吸收系數(shù)對應的名義流量所規(guī)定的限值再加0.5m-1
  16.3.4允許使用等效測量儀器,但是如果使用本標準附錄G規(guī)定之外的儀器,則該儀器對該發(fā)動機的等效性應予以證實。
  17 車型更改和認證擴展
  17.1車型或部件在附錄A中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均可做出以下判斷:
  17.1.1認為所作的更改不會產生明顯的不良影響,因而該車輛仍符合要求,或
  17.1.2要求負責進行試驗的檢驗機構提供進一步的試驗報告。
  18 生產一致性檢查
  18.1車輛與型式認證批準車型的一致性驗證,應依據(jù)附錄B中填寫的各項內容。并在下列條件下進行驗證試驗:
  18.1.1應將一臺未經磨合的車輛按附錄D進行自由加速試驗。如果所測得的排氣光吸收系數(shù)不超過該車型型式認證時或說明文件中標明的數(shù)值再加0.5m-1, 則可認為該車輛與認證批準的車型一致。否則該車輛的發(fā)動機應進行附錄C規(guī)定的全負荷穩(wěn)定轉速試驗。其排放水平不應超過附錄F規(guī)定的限值。
  18.1.2根據(jù)制造廠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準燃油。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必須使用基準燃油。
  19 執(zhí)行日期
  19.1本標準型式認證試驗自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
  19.2本標準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自2001年1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
  附錄A
  (標準的附錄)
  車輛和發(fā)動機的基本特征和與進行試驗有關的資料1)2)
  

  

  

  A8.5.1 臺架試驗
  在C2.2提及的測量點下的額定功率應列于表A1中。
  表A1 提交型式認證試驗的發(fā)動機/車輛2)的額定轉速和功率
  (轉速應經試驗部門同意)
  

  附錄B
  (標準的附錄)
  試驗結果報告
  B1 車輛的商品名稱或商標1):____________________
  B2 發(fā)動機的商品名稱或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3 車型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4 機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B5 制造廠名稱或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6 制造廠代理人(若有)的名稱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B7 車輛/發(fā)動機提交認證試驗的日期2):__________________
  B8 負責進行認證試驗的檢驗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
  B9 檢驗機構簽發(fā)報告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B10 檢驗機構簽發(fā)出報告的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11 試驗結果
  B11.1 可見污染物排放量
  B11.1.1 穩(wěn)定轉速試驗:車輛在底盤測功機上試驗或發(fā)動機在試驗臺架上試驗2)
  1) 根據(jù)要求認證的型式填寫或填上“不適用”。
  2) 劃去不適用的部分。
  表B1
  

  當機型認證試驗時,試驗中風扇吸收的功率1):__________________kW
  B11.1.2 自由加速試驗
  B11.1.2.1 根據(jù)附錄D的發(fā)動機試驗1)
  表B2
  

  B11.1.2.2 依據(jù)第Ⅰ部分的發(fā)動機試驗,或依據(jù)第Ⅲ部分的車輛試驗1)
  校正光吸收系數(sh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m-1
  自由加速試驗的起始轉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min
  B11.2 申報的最大凈功率1)_____________________kW,在____________________r/min時。
  B12 不透光度儀的生產廠和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B13 發(fā)動機的主要特性
  發(fā)動機沖程:四沖程/二沖程2)
  氣缸數(shù)及布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氣缸排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cm3
  燃油供給:直接噴射/間接噴射2)
  增壓裝置:有/無2)
  B14 認證擴展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15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B16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B17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1) 根據(jù)要求認證的型式填寫或填上“不適用”。
  2) 劃去不適用的部分。
  附錄C
  (標準的附錄)
  全負荷穩(wěn)定轉速試驗
  C1 引言
  C1.1 本附錄規(guī)定了在全負荷曲線上不同穩(wěn)定轉速下測定排氣中可見污染物排放的方法。
  C1.2 本試驗既可以在發(fā)動機上也可以在車輛上進行。
  C2 測量原則
  C2.1 應以發(fā)動機全負荷穩(wěn)定轉速下測量發(fā)動機排氣的不透光度。
  C2.2 要進行足夠數(shù)量轉速工況點的測量,其范圍在最高額定轉速和最低額定轉速之間且適當分布,其中測點必須包含最大功率轉速和最大扭矩轉速。
  C3 試驗條件
  C3.1 車輛或發(fā)動機
  C3.1.1 提交的發(fā)動機或車輛,其技術狀況應良好,發(fā)動機應已經磨合。
  C3.1.2 發(fā)動機試驗時應帶有附錄A規(guī)定的裝備。
  C3.1.3 發(fā)動機的調整應按制造廠的規(guī)定,并如附錄A所示。
  C3.1.4 在進行發(fā)動機試驗時,發(fā)動機功率應按GB/T 17692的規(guī)定測定,但應采用C3.1.5規(guī)定的允許差,在進行車輛試驗時,應確認燃油流量不小于制造廠規(guī)定的值。
  C3.1.5 在臺架上作全負荷穩(wěn)定轉速試驗時,所測得的發(fā)動機功率可以與制造廠規(guī)定的功率有如下差別:
  最大功率:±2%
  其他測量點:+6%
  -2%
  C3.1.6 排氣裝置上不得有任何可能使發(fā)動機排氣稀釋的孔隙。如果發(fā)動機有幾個排氣出口,則應將這些出口連接到一個單一的出口上,以便測量不透光度。
  C3.1.7 發(fā)動機應處于制造廠規(guī)定的正常工作狀態(tài),尤其是冷卻水和機油,均應處于制造廠規(guī)定的正常溫度。
  C3.2 燃油
  燃油應是基準燃油,其技術要求列在附錄E。
  C3.3 試驗室
  C3.3.1 應測量發(fā)動機進氣口處空氣1)的絕對溫度T,單位為開爾文度(K),測量點在空氣濾清器進口點上游0.15m以內,如沒有用空氣濾清器,則在進氣管口上游0.15m以內,并應測量大氣壓力Ps,單位為千帕斯卡(kPa),且按GB/T 17692—1999第5.4.2.1條確定大氣系數(shù)fa,此系數(sh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試驗可在空調試驗間內進行,其大氣條件是可控制的。
  C3.3.2 如在數(shù)fa滿足0.98≤fa≤1.02,則認為試驗有效。
  C3.4 取樣和測量儀器
  排氣的光吸收系數(shù)應使用不透光度儀測量,不透光度儀應滿足附錄G規(guī)定的條件,其安裝應符合附錄H的規(guī)定。
  C4 光吸收系數(shù)的評定
  C4.1 對于按上述C2.2測定的各個發(fā)動機轉速工況的排氣光吸收系數(shù),每一個都應根據(jù)下列公式計算名義氣體流量:
  對于二沖程發(fā)動機:G=Vn/60
  對于四沖程發(fā)動機:G=Vn/120
  式中:G——名義氣體流量,L/s;
  V——發(fā)動機氣缸容積,L;
  n——發(fā)動機轉速,r/min。
  C4.2 名義流量值若不是附錄F表中給出的數(shù)值,則適用的限值應根據(jù)比例原則用插入法求得。
  附錄D
  (標準的附錄)
  自由加速試驗
  D1 試驗條件
  D1.1 試驗應在安裝于試驗臺架的發(fā)動機或車輛上進行。
  D1.1.1 如果在臺架上進行發(fā)動機試驗,則應在全負荷穩(wěn)定轉速下測定排氣不透光度的試驗后盡快進行。特別是冷卻水和機油應達到制造廠規(guī)定的正常溫度。
  D1.1.2 如果試驗在靜止的車輛上進行,則應首先通過道路行駛或動態(tài)試驗,使發(fā)動機進入正常工作狀態(tài),并應在此熱機過程完成之后盡快進行試驗。
  D1.2 試驗前不應長時間怠速,以免燃燒室溫度降低或積污。
  D1.3 C3.1、C3.2和C3.3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適用于本試驗。
  D1.4 C3.4規(guī)定的關于取樣和測量儀器的條件亦適用于本試驗。
  D2 試驗方法
  D2.1 進行自由加速試驗的發(fā)動機必須達到其規(guī)定的最高額定轉速和最大額定功率。
  D2.2 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對于降低額定轉速和額定功率的發(fā)動機,應以五組以上的其他功率/轉速組合進行測量,以組成一個矩陣,該矩陣覆蓋第Ⅰ部分6.3.4中允許的、適用于機型更改的轉速和功率范圍。在此情況下,也應在發(fā)動機的這些其他額定點下測定其穩(wěn)態(tài)可見污染物,采用附錄C中敘述的方法,以便按D3對自由加速試驗排氣光吸收系統(tǒng)進行校正。這些測量值應記錄在附錄B的表B2中。
  圖D1 所示為矩陣的六個可能的測量點,以及每個點控制的功率和轉速范圍。
  圖中每一測量點分管該點左下方的功率和轉速區(qū)域,并且是該區(qū)域內發(fā)動機任何一個額定值的測量點。例如:位于90%全負荷線及100%最在額定轉速交點的測量點“A”,該點的測量結果適用于圖中ABCD所包圍的額定功率/轉速區(qū)域。
  

  圖D1
  D2.3 如果在臺架上進行試驗,發(fā)動機應與測功機脫開,由被驅動的旋轉部件(空檔下)或由與上述部件大致相當?shù)膽T量代替(見A7.3)。
  D2.4 如果在車輛上進行試驗,換擋操縱件應置于空檔位置,發(fā)動機和變速箱之間的傳動件應嚙合。
  D2.5 在發(fā)動機怠速下,迅速但不猛烈地踏下油門踏板,使噴油泵供給最大油量。在發(fā)動機達到調速器允許的最大轉速前,保持此位置。一旦達到最大轉速,立即松開油門踏板,使發(fā)動機恢復至怠速,不透光度儀恢復到相應狀態(tài)。
  D2.6 上述D2.5所述操作過程中應至少重復6次,以便吹凈排氣系統(tǒng),并便于對儀器作必要的調整。應觀察每次連續(xù)加速中不透光度儀的最大讀數(shù)值,直至得到穩(wěn)定值為止。不必讀取每次加速后發(fā)動機怠速工況下的讀數(shù)值。如讀數(shù)值連續(xù)四次均在0.25m-1的帶寬內,并沒有連續(xù)下降趨勢,則應認為讀數(shù)值是穩(wěn)定的。所記錄的光吸收系數(shù)XM應為這四個數(shù)值的算術平均值。
  D2.7 對于裝有增壓器的發(fā)動機,應滿足下列特殊要求:
  D2.7.1 如果發(fā)動機所裝增壓器是與發(fā)動機機械聯(lián)結或由發(fā)動機機械驅動,并且能夠與發(fā)動機脫開的,則應進行兩次完整的初選自由加速試驗測量循環(huán),即一次接合增壓器,另一次脫開增壓器,應記錄兩次測量結果,取較高值。
  D2.7.2 如果發(fā)動機有幾個排氣出口,則試驗時應將所有出口連接到一個適當?shù)难b置上,保證氣體混合,最后從單一孔口排出。但自由加速試驗也可以在每一個排氣口上進行。此時,用于計算校正吸收系數(shù)的數(shù)值,應為每一排氣口測得值的算術平均值,且只有當所測得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不超過0.15m-1時,才認為試驗是有效的。
  D3 光吸收系數(shù)校正值的確定
  本方法適用于同一發(fā)動機的變型,其穩(wěn)定轉速的排氣光吸收系數(shù)已經測定。
  D3.1 符號
  XM——按D1規(guī)定測得的自由加速試驗排氣光吸收系數(shù)值。
  XL——自由加速試驗排氣光吸收系數(shù)之校正值。
  SM——穩(wěn)定轉速試驗(C2.1)下測得的排氣光吸收系數(shù)值中,最接近名義流量所對應的規(guī)定限值的實測光吸收系數(shù)值。
  SL——C4.2中與實測的SM所對應的相同名義流量下規(guī)定的排氣光吸收系數(shù)值。
  D3.2 光吸收系數(shù)用m-1表示,校正值XL由下列兩個表達式中的較小者給出:
  XL=SL/SM×XM或XL=XM+0.5
  附錄E
  (標準的附錄)
  型式認證試驗和生產一致性驗證規(guī)定用基準燃油的技術要求
  等同采用CEC(歐洲潤滑油和發(fā)動機燃料試驗性能研究協(xié)調理事會)基準燃料標準RF-03-A—84*)
  類型:柴油
  

  *)如果需要計算發(fā)動機的熱效率,可用下式算得燃料的熱值:
  比能量(熱值)(凈)(MJ/kg)=(46.428-8.792d2+3.170d)(1-(x+y+s))+9.420s-2.499x
  式中:d——288K(15℃)下的密度;
  x——水的質量比例(百分數(shù)除以100);
  y——灰的質量比例(百分數(shù)除以100);
  s——硫的質量比例(百分數(shù)除以100);
  附錄F
  (標準的附錄)
  穩(wěn)定轉速試驗的限值
  

  附錄G
  (標準的附錄)
  不透光度儀的特性
  G1 范圍
  本附錄規(guī)定了附錄C和附錄D所述試驗中使用的不透光度儀需滿足的條件。
  G2 不透光度儀的基本技術要求
  G2.1 被測氣體應封閉在一個內表面不反光的容器內。
  G2.2 確定通過氣體的光通道的有效長度時,應考慮保護光源和光電池的器件可能產生的影響。有效長度應在儀器上標明。
  G2.3 不透光度儀的顯示儀表應有兩種計量單位,一種為絕對光吸收單位,從0到4(m-1);另一種為線性分度單位,從0到100。兩種計量單位的量程,均應以光全通過時為0,全遮擋時為滿量程。
  G3 結構要求
  G3.1 總則
  煙度計的設計應保證在穩(wěn)定轉速工況下,充入煙室內的煙氣,其不透光的程度是均勻的。
  G3.2 煙室和不透光度儀外殼
  G3.2.1 由于內中反射或漫射作用產生的漫反射光對光電池的影響應減小到最低程度(亦即可用無光澤的黑色裝飾內表面,并采用合適的總體布置)。
  G3.2.2 其光學特性應為:當煙室充滿光吸收系數(shù)接近1.7m-1的煙氣時,反射和漫射的綜合作用應不超過線性分度的一個單位。
  G3.3 光源
  光源應為白熾燈,其色溫應在2800~3250K。
  G3.4 接收器
  G3.4.1 接收器應由光電池組成,其光譜響應曲線應類似于人眼的光適應曲線(最大響應在550~570nm,在波長小于430nm或超過680nm時,其響應應小于該最大響應的4%)。
  G3.4.2 包括顯示儀表的測量電路,應保證在光電池的工作溫度范圍內,光電池的輸出電流與所接收的光強度成線性關系。
  G3.5 測量刻度
  G3.5.1 光吸收系數(shù)k應按以式φ=φ0×e-kL計算;式中L為通過被測氣體的光通道的有效長度,φ0為入射光通量,而φ為出射光通量。當不透光度儀的有效長度L不能從其幾何形狀直接確定時,應用下述方法確定;
  ——用G4所述方法:或
  ——通過與另一臺有效長度已知的不透光度儀對比。
  G3.5.2 線性分度0~100與光吸收系數(shù)k之間的關系由下列公式給出:
  

  式中:N——線性分度單位的讀數(shù);
  k——相應的光吸收系數(shù)值。
  G3.5.3 不透光度儀顯示儀表應保證光吸收系數(shù)為1.7m-1時,其讀數(shù)精度為0.025m-1
  G3.6 測量儀器的調整和標定
  G3.6.1 光電池和顯示儀表的電路應是可調的,以便在光束通過充滿清潔空氣的煙室,或通過具有相同特性的腔室時,可將指針重調至零位。
  G3.6.2 當關掉燈泡、斷開或短路測量電路時,光吸收系數(shù)的讀數(shù)應為4,而當測量電路重新接通時,讀數(shù)仍應保持在4。
  G3.6.3 應將一片遮光屏放置在煙室中進行中間檢查,此遮光屏代表一種光吸收系數(shù)k已知的氣體,k值在1.6~1.8m-1,按G3.5.1所述方法測定。K值必須已知,其精度在0.025m-1以內。本檢查在于校驗當遮光屏插入光源和光電池之間時,不透光度儀顯示儀上的讀數(shù)與此值相差不超過0.05m-1
  G3.7 不透光度儀響應
  G3.7.1 測量電路的響應時間應在0.9~1.1s,即插入遮光屏使用光電池全被遮住后,顯示儀表指針偏轉到滿刻度的90%時所需要的時間。
  G3.7.2 測量電路的阻尼應保證輸入發(fā)生任何瞬變之后(例如插入標定遮光屏),指針在線性刻度上的最初偏擺,其超過最終穩(wěn)定讀數(shù)的幅度,應不大于該讀數(shù)的4%。
  G3.7.3 由于煙室中的物理現(xiàn)象而產生的不透光度儀響應時間,是從氣體進入煙室開始到完全充滿煙室為止所經歷的時間,應不超過0.4s.
  G3.7.4 這些規(guī)定僅適用于在自由加速試驗測量不透光度的不透光度儀。
  G3.8 被測氣體和清掃空氣的壓力
  G3.8.1 煙室中排氣的壓力與大氣壓力之差應不超過735Pa。
  G3.8.2 對于光吸收系數(shù)為1.7m-1的氣體,被測氣體和清掃空氣的壓力波動引起的光吸收系數(shù)的變化應不大于0.05m-1
  G3.8.3 不透光度儀應裝有合適的裝置,以測量煙室中的壓力。
  G3.8.4 儀器制造廠應標明煙室中氣體和清掃空氣的壓力波動極限。
  G3.9 被測氣體的溫度
  G3.9.1 在測量時,煙室中各點的氣體溫度應在70℃至不透光度儀制造廠規(guī)定的最高溫度之間,這樣,當煙室中充滿光吸收系數(shù)為1.7m-1的氣體時,在此溫度范圍內讀數(shù)的變化將不超過0.1m-1
  G3.9.2 不透光度儀應裝有合適的裝置,以測量煙室中的溫度。
  G4 不透光度儀的有效長度L
  G4.1 總則
  G4.1.1 有些型式的不透光度儀,在光源和光電池之間,或在保護光源和光電池的透明部件之間的氣體,其不透光度不是恒定的。在這種情況下,有效長度L應等于具有均勻不透光度的氣柱的有效長度,該氣柱對光的吸收程度與該氣體正常地引入不透光度儀時所獲得的相同。
  G4.1.2 光通道的有效長度可通過比較讀數(shù)N和N0而得到,N是不透光度儀正常工作時的讀數(shù),N0是對不透光度儀進行更改后,試驗氣體充滿長度為L0的柱腔而獲得的讀數(shù)。
  G4.1.3 為確定由于零點漂移所需的修正,需要快速連續(xù)地讀取用作比較的讀數(shù)。
  G4.2 確定L的方法
  G4.2.1 試驗氣體應為不透光度恒定的排氣,或者是一種與排氣比重相近的吸收光線的氣體。
  G4.2.2 應精確確定長度為L0的不透光度儀柱腔,該柱腔能夠均勻地充滿試驗氣體,柱腔的兩端與光通道基本上成直角。其長度L0應和不透光度儀的有效長度接近。
  G4.2.3 應測量煙室中試驗氣體的平均溫度。
  G4.2.4 必要時,可在取樣管路中接入結構緊湊、具有足夠容積的膨脹箱,以減弱脈動,膨脹箱應盡可能靠近取樣探頭。也可以加裝冷卻器。但加裝膨脹箱和冷卻器不應過分干擾排氣的成分。
  G4.2.5 確定有效長度的試驗時,應將試驗樣氣交替地通過正常工作的不透光度儀以及G4.1.2所述更改后的相同儀表。
  G4.2.5.1 試驗期間不透光度儀的讀數(shù)應用記錄儀連續(xù)記錄下來,記錄儀的響應時間應等于或小于不透光度儀的響應時間。
  G4.2.5.2 不透光度儀正常工作時,不透光度線性分度單位的讀數(shù)為N,氣體平均溫度為T(K)。
  G4.2.5.3 在已知長度為L0的柱腔中充滿同樣的試驗氣體,不透光度線性分度單位讀數(shù)為N0,氣體平均溫度為T0(K)。
  G4.2.6 有效長度為:
  

  G4.2.7 本試驗應至少采用四種試驗氣體重復進行,這四種氣體給出的線性分度單位讀數(shù)應在20~80之間均勻分布。
  G4.2.8 不透光度儀的有效長度L等于G4.2.6所述方法對每種氣體試驗所求得的有效長度L的算術平均值。
  附錄H
  (標準的附錄)
  不透光度儀的安裝和使用
  H1 范圍
  本附錄規(guī)定了不透光度儀的安裝和使用,供附錄C和附錄D所述試驗用。
  H2 取樣式不透光度儀
  H2.1 穩(wěn)定轉速試驗時的安裝
  H2.1.1 取樣探頭與排氣管的橫截面積之比應不小于0.05。在排氣管中探頭開口處測得的背壓應不超過735Pa。
  H2.1.2 探頭應是一根管子,其開口端向前并位于排氣管或其延長管(必要時)的軸線上。探頭應位于煙氣分布大致均勻的斷面上,為此,探頭應盡可能放置在排氣管的最下游,必要時放在延長管上。設D為排氣管開口處的直徑,探頭的端部應位于直管段,取樣點上游直管長至為6D,下游直管長至少為3D。如果使用延長管,則接口處不允許有空氣進入。
  H2.1.3 排氣管中的壓力和取樣管道中的壓力降特性,應使探頭的取樣達到等動態(tài)取樣的效果。
  H2.1.4 必要時,可在取樣管道中接入結構緊湊、有足夠容積的膨脹箱以減弱脈動,膨脹箱應盡可能地靠近探頭。也可以加裝冷卻器。膨脹箱和冷卻器的結構應不至于過度干擾排氣的成分。
  H2.1.5 可在排氣管中安裝蝶形閥或增加取樣壓力的其他手段,但應在取樣探頭下游至少3D處。
  H2.1.6 探頭、冷卻裝置、膨脹箱(如果需要裝用)和不透光度儀之間的連接管應盡可能地短,同時滿足G3.8和G3.9中對壓力和溫度規(guī)定的要求。管路應從取樣點傾斜向上至不透光度儀,且應避免會使碳煙積聚的急彎。如果不透光度儀內未裝旁通閥,則應在上游加裝。
  H2.1.7 試驗期間應進行檢查,以確保G3.8關于測量空氣中壓力的要求,以及G3.9關于測量室中溫度的要求得以滿足。
  H2.2 自由加速試驗時的安裝
  H2.2.1 取樣探頭與排氣管的橫截面積之比應不小于0.05,在排氣管中探頭開口處測得的背壓應不超過735Pa。
  H2.2.2 探頭應是一根管子,其開口端向前并位于排氣管或其延長管(必要時)的軸線上。探頭應位于煙氣分布大致均勻的斷面上,為此,探頭應盡可能放置在排氣管的最下游,必要時放在延長管上。設D為排氣管開口處的直徑,探頭的端部應位于直管段,取樣點上游直管長至少為6D,下游直管長至少為3D。如果使用延長管,則接口處不允許有空氣進入。
  H2.2.3 取樣系統(tǒng)應保證在發(fā)動機所有轉速下,不透光度儀內樣氣的壓力在G3.8.2規(guī)定的限值范圍內。這可以通過記錄發(fā)動機怠速和最大無負荷轉速下的樣氣壓力來進行檢查。根據(jù)不透光度儀的特性,樣氣的壓力可以通過排氣管或延長管上的固定節(jié)流裝置或蝶形閥加以控制。無論用何種方法,在排氣管中探頭開口處測得的背壓應不超過735Pa。
  H2.2.4 連接不透光度儀的各種管子也應盡可能短。管路應從取樣點傾斜向上至不透光度儀,且應避免會使碳煙積聚的急彎。在不透光度儀上游可設置一旁通閥,以便在不測量時,將不透光度儀與排氣流隔開。
  H3 全流式不透光度儀
  在穩(wěn)定轉速和自由加速試驗中應遵循的一般性注意事項如下:
  H3.1 排氣管和不透光度儀之間的連接管接頭處不允許外界空氣進入。
  H3.2 與取樣式不透光度儀所規(guī)定的一樣,連接不透光度儀的取樣管應盡可能短。管路系統(tǒng)應從排氣管傾斜向上至不透光度儀,且應避免會使碳煙積聚的急彎。在不透光度儀上游可設置一旁通閥,以便在不測量時,將不透光度儀與排氣流隔開。
  H3.3 在不透光度儀上游也可能需要一套冷卻系統(tǒng)。
  附錄J
  (提示的附錄)
  參考資料
  ISO 2160 石油產品——對銅的腐蝕性——銅條試驗
  ISO 2192 石油產品——總含硫量的測定——燈光法
  ISO 2719 石油產品——蒸汽壓的測定——雷氏法
  ISO 3405 石油產品——蒸餾特性的測定
  ISO 3675 原油和液態(tài)石油產品——密度或相對密度的試驗室確定法——液體比重計法
  ISO 3733 石油產品和瀝青材料——水分的測定——蒸餾法
  ISO 5165 柴油——點火質量的測定——辛烷法
  ISO 6245 石油產品——灰分的測定
  ISO 6615 石油產品——碳殘留的測定——殘?zhí)紲y定法
  ISO 6618 石油產品和潤滑劑——酸和堿值的測定——顏色指示器滴定法
  ASTM D 86 石油產品蒸餾特性試驗方法
  ASTM D 93 用PENSLEY-MARTENS密封杯試驗器測定閃點的方法
  ASTM D 95 使用蒸餾法測定石油產品和瀝青中水分的方法
  ASTM D 130 使用銅條銹蝕試驗檢測石油產品對銅腐蝕的方法
  ASTM D 189 石油產品殘?zhí)紲y定法
  ASTM D 482 石油產品灰分的測定方法
  ASTM D 613 柴油辛烷值的測定方法
  ASTM D 1266 石油產品含硫量的測定方法(燈光法)
  ASTM D 1298 用液體比重計測定原油和液態(tài)石油產品的密度相對比重或API重量的方法
  ASTM D 1744 使用Karl Fischer試劑測定液態(tài)石油產品中水分的方法
  ASTM D 2274 餾出燃油氧化穩(wěn)定性試驗方法(加速法)
  ASTM D 2622 石油產品含硫量的X射線光譜測定法
  ASTM D 2785 總含硫量痕量試驗方法(Wickbold和Beckman燃燒裝置)
  EN 116 CEN 柴油和民用取暖燃料冷態(tài)過濾器堵塞點的測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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