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目的是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全面的檢測,在對檢測結果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濃度或強度)、防護措施及其效果進行評價,確定危害類別,為工作場所分類管理、職業病危害治理、職業病診斷鑒定和衛生行政部門執法提供依據。定期檢測、評價必須由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其檢測、評價結論應當保證客觀、公正。檢測、評價結果必須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所在
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和向勞動者公布。
(3)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機構的資格條件包括:
1)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如各級職業病防治機構等;
2)必須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科學、準確,不得弄虛作假。
(4)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消除或減少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因此,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為了追究違法企業的法律責任,枟職業病防治法枠第6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法律作出這一行政處罰規定的目的如下: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是用人單位自我管理的有效辦法,屬于自我預防。它可以使用人單位在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立即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發生,也可以及早發現突發性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苗頭,及時采取應急救治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或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日常監測也是衛生行政部門執法監督內容,對用人單位可以起到督促作用。為保證日常監測的正常進行,枟職業病防治法枠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因此,用人單位只要具有:
1)未實施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的;
2)未指定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的;
3)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行為之一的,都應受到處罰。綜上所述,案例中的衛監部門對違法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完全合法的。其他沒有被檢查到的企業應吸取被處罰企業的經驗教訓,盡早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制度,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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