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認定
??? “職業健康監護人群的界定原則”中同樣提到了接觸這一概念,但在上述原則四中,則明確了接受確定健康監護的人群或個體的基本依據,即根據是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個體累計暴露的時間。再看《職業衛生名詞術語》(G B Z/T224-2010)中雖然對“接觸”沒有明確規定,但對“接觸水平" -詞,界定為職業活動中勞動者接觸某種或多種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濃度(強度)和接觸時間。由此,我們相信“接觸”與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個體累計暴露的時間密切相關。
??? 根據“職業健康監護人群的界定原則”,界定健康監護的人群或個體就應首先確定暴露人群或個體需要接受健康監護的“最低暴露水平” 其主要根據是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個體累計暴露的時間,但沒有明確。但《職業衛生名詞術語》(G B Z/T224-2010)對行動水平的作出了定義,即工作場所職業性有害因素濃度達到該水平時,用人單位應采取包括監測、健康監護、培訓等控制措施,一般是職業危害接觸限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是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最高容許濃度三類。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限值和最高容許限值。)的一半。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最低暴露水平”與用人單位采取健康監護的“行動水平”的內涵是一致的。由此,筆者建議“最低暴露水平”可以參照“行動水平”的定義來確定。
??? 綜上,筆者認為,在我國現行職業健康相關規范未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界定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參照GBZ188-2007、GBZ/T224-2010的規定,綜合考量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化學、物理、生物等)、勞動者的工作場所及工作地點,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濃度及接觸時間等因素確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人群或個體,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外延應從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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