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①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職業病危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作業場所與其他場所分開。②使用有害物品作業場所必須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必須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應急通風設施。③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④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必須設置獲救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⑤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在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公示。⑥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保持正常運行,并有相關責任人進行維護。⑦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要配發齊全,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不得上崗操作。⑧針對不同職業病危害作業,制定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履行。⑨用人單位負責人,職業病防治機構的有關責任人必須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進行檢查;職業衛生專業人員應經常(每日1~2次)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查;特殊情況應跟班檢查指導。對查出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見,責成專人落實,制定相應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給予處理,檢查及檢查結果要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 5.3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①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并按規定組織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如實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②用人單位應當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③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④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職業病患者應積極進行治療,恢復后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⑤職業健康檢查應到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嚴格按規定周期進行,不得抽查瞞檢。⑥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⑦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其檔案的復印件上簽章。
??? 5.4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制度 ①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進行檢測評價。③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④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正常運行。⑤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經治理仍然達不到要求時,必須停止職業病危害作業,經治理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 5.5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①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為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②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③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與衛生審核。④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產和使用。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 5.6 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 ①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②按規定定期為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配發個人防護用品。③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④損壞或無效的個人防護用品要及時更換。⑤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又拒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勞動者進行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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