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在發生或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怎么辦?
答: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1)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2)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3)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第57條) 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這項規定有一個限制,就是停止的作業必須是導致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能停止其他的與此沒有關系的作業。
??? 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本項規定也有一個限制,就是封存的材料與設備,不相關的材料與設備不得封存。在封存過程中,可以就地以張貼封條的形式進行,并要求不得隨意啟動和移動;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將相關的材料和設備移至安全地區進行封存。
??? 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比如要求有關人員撤離現場,將相關現場封閉并要求有關人員不得入內。與此同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豬只對受害人元的應急救援;對事故興致很危害程度做出認定兵依法上報。
??? 衛生行政部門采取上述臨時控制措施,一定要符合本條規定的前提條件:一是發生了職業病危害事故,比如已經導致有關人員發生急性中毒或死亡等。而使用證據證明危害專款可能導致職業病事故發生,比如,經過檢測職業病有害因素嚴重超過國家標準,或者因使用管理不當,發生有毒氣體和化學平泄漏、放射源丟失,為計勞動者生命健康和對社會可能找成危害等。
??? 采取本條規定的臨時控制措施目的是及時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盡可能避免和減輕丟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及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帶來的損害,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條件。因此當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況得到有效控制后,如事故以妥善處理,危害因素已得到控制或消除,即采取臨時控制的條件不再具備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相關措施。同時告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及社會有關方面,以消除不安心理,恢復正常作業。
7. 用人單位可否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人員進入單位進行檢查?
答:不可以。根據該法第59條規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8.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行為,衛生行政部門可依法給予哪幾類處理?
答: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該法》的規定,并被確定后,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罰款(或逾期不改者)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其停建、停產或關閉(第62-68條)。??
??? 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71、73、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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