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患者的待遇,根據其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現行規定確定。
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不論其最后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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