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級安全監督管理局的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針對葫蘆島市職業衛生狀況,制定相關的職業衛生行政管理對策。
(2)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負責職業危害申報,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情況。
(3)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4)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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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放射源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關于放射源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3]17號)
(一)環保部門(核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制訂和組織實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建立并實施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根據涉源單位提供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輻射安全評價報告書和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書等核發放射源安全許可證,并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銷售、使用、貯存和廢棄處置領域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組織開展放射源安全技術科學研究。
(二)衛生部門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管理;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
(三)公安部門負責對放射源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四)商務部門會同環保部門(核安全主管部門)公布放射源進出口管理目錄。
(五)海關根據放射源進出口管理目錄,驗憑環保部門(核安全主管部門)核發的放射源安全許可證辦理海關進出口手續。
(六)鐵路、交通、民航部門分別負責放射源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和放射源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監管。
(七)郵政部門負責郵寄放射源的安全監督檢查。
(八)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根據環保部門(核安全主管部門)確定的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性質和級別,負責有關國際信息通報工作。
三、主要的監督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接觸限值》;
《高毒物品目錄》;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