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經濟體制和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我國職業病的發病情況出現了新的變化:大量的農村勞動力走出了鄉村,進城務工,而鄉鎮企業、私人企業和外資企業則是農民工的首選。由于一些用人單位既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致使很多農民工是在沒有任何防護的情況下從事著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農民工的職業病監管問題已經成為當前我國職業病監管工作的首要任務。
??? 一、農民工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 一是有些地方片面強調經濟的快速發展,爭相降低門檻招商引資,出現了“先上車后補票”的做法。對企業的立項、準入和監管并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嚴格把關。許多未經職業病危害評價和未按“三同時”審查的企業相繼開工投產,相當一批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和產業乘虛而入,導致了職業病危害出現了從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落后地區、從城市向農村、從國外向國內轉移的現象。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規定凡進入企業開展職業衛生監督執法的,必須經過政府領導同意,導致了《職業病防治法》難以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
??? 二是職業病防治工作涉及到多個部門,要求全社會的參與,但目前部門間配合不夠,職業病防治工作聯動機制尚未形成。舉例來說,一些地方在對用人單位進行涉及職業病危害的新、改、擴建和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建設時,并沒有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職業病危害評價,有關部門照樣準予立項、許可、發證、年審。
??? 三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問題比較普遍。部分農民工由于知識所限,并不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健康權益受到損害后,又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無法索賠。甚至一些青壯年農民工在患職業病后,被用人單位辭退,得不到應有的診治,致使病情加重甚至喪失了年輕的生命。
??? 四是盡管法律法規已明確了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和義務承擔者在用人單位,但是,許多用人單位并沒有履行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和義務,主要表現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控制職業病危害,對涉及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沒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許多用人單位未建立職業病防治機構,未向農民工告知本企業的職業病危害,未對工作場所實施職業病危害監測。
??? 五是我國已有近20年未能開展全國性的職業病流行病學調查,預防控制措施缺乏針對性,對外資企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對龐大的農村流動勞動大軍尚缺乏有效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模式。
??? 六是農民工缺乏必要的職業病防治知識,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保護自身健康權益的法規知之甚少,有的農民工甚至因害怕被辭退而不敢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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