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強化管理,建立健全企業職業健康制度體系
??? 根據2011年12月31日修改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52號令)要求,督促涉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健康各項管理機制,突出做好以下五項工作。
??? 一是建立管理機構,落實工作人員。企業職業健康專門管理機構和人員是企業職業健康管理責任體系的核心,無機構、無人員則企業職業健康管理也就無從談起。對本企業無職業健康專門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立即組建,有專門機構和人員的也要結合實際工作需要,配齊配強相關專業人員,為職業健康工作開展提供組織保障。
??? 二是組織開展檢測,即時進行評價。督促各涉危企業主要負責人針對本企業職業健康工作現狀開展一次控制效果評價,委托有資質的職業健康中介服務機構,對本企業職業危害各崗位開展一次檢測和評價,以便掌握各崗位職業危害現狀,對下步治理提供可靠的科學依據。
??? 三是開展健康檢查,正常加強監護。督促沒有開展員工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各涉危企業立即建立員工健康監護檔案,組織所有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委托有職業健康體檢資質的醫院進行體檢,將體檢結果告知本人,并歸入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做好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康復、定期檢查和妥善安置,維護職業病病人的權益。
??? 四是規范場所標識,強化保護措施。督促各涉危企業根據本企業具體工作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制作相應的警示標識和告知卡,按要求在工作崗位合適位置懸掛,及時提醒員工本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對自身健康的危害和必要的防護措施,以提高員工防范意識和保護力度。
??? 五是狠抓現場管理,提高個體防護。督促各涉危企業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各崗位員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決不以實物或現金的形式替代,同時,加強對員工佩戴使用防護用品和保護措施情況的檢查,建立獎懲機制,促進員工做好自我防護。
??? (四)嚴格執法,促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 如東縣建立了職業危害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各相關執法部門,聯合開展多種形式、多個專項、多個領域的聯合執法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一是對存在職業危害事故隱患且整改無望的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實施監管,直至停產關閉。二是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不合格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停止作業。整改后檢測仍不合格的,堅決責令停止作業。三是出現職業中毒造成健康損害病例的企業,應立即停止作業。未經整改驗收合格的,不得恢復作業。四是新、改、擴建設項目未落實職業衛生“三同時”的企業,未依照規定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限期整改。對拒不開展整治工作和不落實整治任務的企業,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督促其落實整治任務。同時,以市場準入機制為整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嚴把存在職業危害因素和使用有毒物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設立、批準關。比如,如東縣安監局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要求,完成木制家具制造企業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試點工作。加強企業依法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職業衛生“三同時”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確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化工生產和儲存、木制家具制造、皮革箱包和制鞋、電子、水泥、鉛酸蓄電池等行業的規模以上企業要聘請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穩步實施“職業衛生安全許可”制度。
??? (五)強化培訓,確保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 一方面組織開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分管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培訓,突出職業健康法律法規、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的職業健康管理知識和能力;另一方面督促企業做好職工職業健康知識培訓。要求企業對涉危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在崗的培訓,把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后果、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職工,提高職工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未經培訓,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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