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病認定的主要依據為《職業病條例》,具體操作則由保險單位執行。投保人若對保險單位的決定存在異議,可向法院申請司法復核。
??? 根據德國法律,有些疾病盡管未被《職業病條例》列出或并不滿足該條例規定的條件,亦可被意外事故承保單位認定為職業病。前提條件是,新的醫學研究表明,這些疾病由某種特殊因素引起,且某一群體因從事法定強制意外事故保險的投保職業,比其他人更強烈地受到這種因素的影響。符合這種標準的疾病被稱為“類職業病”,患病投保人可獲得與職業病相當的賠償。
??? 患病投保人的病癥是否可歸入“類職業病”則由意外事故保險單位決定。“類職業病”的認定可以避免《職業病條例》不可避免的滯后性,為盡可能保護職業病患者的權益提供了靈活性。
??? 據統計,2005年德國有逾6.2萬人向各承保單位申請職業病賠償,有近1.6萬人被認定患有職業病并獲得賠償,還有800多人因患“類職業病”而獲得賠償。申請通過率約為26%。
??? 目前,德國常見職業病主要為皮膚病和噪音造成的聽力嚴重下降。另據統計,2005年德國有約2600人死于職業病,其中近1600人死于與石棉有關的職業病。
??? 德國《社會福利法》規定,意外事故保險承保單位的首要任務是預防,即預防工傷和職業病。因此,德國意外事故保險的承保單位不僅主管工傷和職業病的賠償事宜,還負責監督工作安全標準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內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
??? 可以說,德國的法定強制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為職業病的預防和患者獲得賠償掃除了障礙。
??? 巴西:職業病認定程序日趨簡化
??? 巴西職工所患疾病是否被認定為“職業病”,在2007年以前必須由社保部門專門指定的鑒定醫師出示證明。2007年4月開始執行的一項法律簡化了認定程序。凡是“重復性勞動損傷”或由有毒物質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動被認定為職業病。
??? 對于其他疾病,如果企業有專門醫生或者合同醫院,則專門醫生或合同醫院的醫生經檢查后可以出示證明;如果沒有,則由社保部門指定醫學專家認定。
??? 患上職業病的職工有權要求治療,如果造成的傷害迫使其在一段時間內不能從事類似工作或者必須減少工作時間和強度,甚至永遠喪失某種工作能力,他們可以要求得到金錢補償。
??? 巴西法律規定,在職工剛患上職業病時,企業無權立即廢除雙方之間簽署的勞動合同,職員患病休息的頭15天,企業應照發工資,從第16天起,改由社會保障部門發補助金;在接受社會保險金最少6個月后,企業才可以與患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 從2007年起,巴西建立了“保障疾病與技術聯系體系”,以更好地保障患上職業病的勞動者的權利。之前,患病的勞動者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疾病與工作有關。體系建立后,勞動者所在企業必須證明他們為職工提供的工作條件不會造成某類疾病。
??? 巴西社會保障部每年要為“職業病”和工作中造成的事故支付400億雷亞爾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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