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影響,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裝置,如通風、排毒、除塵、屏蔽、隔離等設施。配備哪種設施,需要根據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情況來確定,可以單獨配備,也可以綜合配備。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較低、工人密度低,則可采用自然通風設施;如工作場所可能產生較高濃度的粉塵,則應采取系統的機械通風和除塵設施;如工作場所存在強度較高的放射線,則應采取屏蔽和隔離措施等。總之,這些設施應當能有效地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使之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這一原則規定的目的是使勞動者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要求生產流程、生產布局必須合理,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必須分開,確保從事無害作業的勞動者避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另一方面也縮小了有害作業的范圍,減少了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配備量,使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更加有效。既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又能降低生產成本。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更衣間、洗浴間可以避免或降低勞動者在非工作場所繼續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險,也可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生活環境的影響。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數量,配備相應數量、面積的更衣間、洗浴間。另外,用人單位還應根據勞動者人數、生活、生理需求,配置相應數量的孕婦休息間、哺乳間、食堂、飲水間、衛生間、女工沖洗器等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這里所規定的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是指在工作場所使用的生產設備、工具、用具等。這些設施必須適合勞動者的生理特點,如適當的操作高度、作業難度、精細度、勞動強度等,使勞動者能在較為舒適的體位、姿勢下作業,減少局部和全身疲勞,避免肌肉、骨骼和器官損傷;同時,勞動條件、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還應適合勞動者的心理特點,應為勞動者創造身心愉快的作業環境,避免形成增加勞動者精神壓力的勞動條件、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這一規定是對上述5項內容的補充,包含了前5項沒有涵蓋到的其他職業衛生要求,包括已頒布實施的枟勞動法枠枟母嬰保健法枠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衛生防護條例枠枟塵肺病防治條例枠枟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枠枟女職工保健管理辦法枠等和將來頒布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職業衛生要求,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其他要求,包括衛生規范、標準、指南、規程等的相關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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