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的特性。
(2)該產品的主要成分。產品的職業病危害在產品的成分中可有所體現,因此,要求供應商必須注明產品的主要成分,這也是判斷該產品有無職業病危害的主要依據。
(3)該產品中存在的有害因素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即產品中存在的有害因素是化學因素、物理因素還是生物因素,以及這些因素所具體包括的內容。
(4)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即安全使用這些產品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5)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即對該種有害因素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應當采取什么樣的防護措施,如何進行預防以及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采取怎樣的應急救治措施。
(6)其他必須注明的注意事項。對于產品的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警示標識不能模糊不清,必須易于辨認。除此之外,包裝上還應當有中文的警示說明。除產品本身應當有本條規定的標識和說明外,在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也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必要的標識,如危險品標識和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這里講的首次進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國出口其未曾在中國登記過的化學材料,即使同種化學材料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國進行了登記,仍被視為化學材料首次進口。
這里講的與職業病有關的化學材料,是指進入環境后,通過環境蓄積、生物累積、生物轉化或化學反應等方式損害健康,或者通過接觸對人體具有嚴重危害和具有潛在危險的化學材料。這里講的國家規定,包括國家環境保護局、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1994年發布的枟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枠。按照該規定,國家環境保護局在審批化學品首次進口環境管理登記申請時,對符合規定的,準予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并發給準許進口的枟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登記證枠。經審查,認為中國不適于進口的化學品不予登記發證,并通知申請人。同時,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在依法經批準后,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包括國家環境保護局發給的枟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登記證枠等資料。
國家已經制定枟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枠以及相關規章,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監督管理進行規范,所以對于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進口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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