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盡可能避免職業病的危害要求采取措施,遵守操作規程
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對勞動安全衛生作出了規定。防治法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更詳細要求單位健全防治責任制,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標準,要有相適應的設施,有害無害作業要分開;要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檔案、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等防治管理措施;要提供防護用品。因此,如在有毒有害環境下工作,勞動者可依法及時要求采取防治措施。當然,勞動者也應遵守防治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發現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參加工傷保險,取得檔案材料
防治法第六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單位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并公示,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診療、康復費用,傷殘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工傷社會保險規定執行。單位應安排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所以,勞動者要積極督促單位參加工傷保險,防范職業病風險。另外,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單位應建立包括職業史、危害接觸史、健康檢查結果和診療等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勞動者有權索取復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復印件上簽章。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及時申請
防治法第四十條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職業病診斷可在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職業病診斷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或疑似或確診為職業病時,應及時報告。因此,如懷疑患職業病,應及時診斷。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診斷有異議的,可申請鑒定。不服鑒定結論,也可申請再鑒定。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歷年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有關材料。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堵殬I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診斷為職業病。鑒定后,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在確診一年內,還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自己或直系親屬或由工會組織直接提出。
依靠工會,必要時檢舉控告
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合法權益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向政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建議用人單位組織撤離危險現場。因此,要緊緊依靠工會來維權。同時,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以及《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未執行法律規定的,職能部門要給予警告、罰款、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關閉等處罰。對不履行法定職責、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等行為,要取消診斷鑒定資格,并予以除名和降級、撤職或開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遇違法情形,可根據防治法第十二條賦予的權利,進行檢舉和控告,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系單位,申請工傷賠償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患職業病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未參加工傷保險,根據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單位承擔;有證據證明是先前單位危害造成的,由先前單位承擔。變動工作單位,享有的待遇不變。無執照或未登記、備案的及被吊銷執照或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患職業病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由單位以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賠償。
投訴或起訴,依法保護權益
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如單位不給予治療、康復休養及賠償等待遇,可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根據第五條規定,申請仲裁。如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決定或對仲裁裁決不服以及調解書、裁決書逾期未得到履行,還可向法院訴訟或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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